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成人高等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非学分制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学籍
第三条 凡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正式取得学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应予以保留学籍的,须到校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四条 已报到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应包括考生信息表、学生登记表、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他应予归档的材料。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由学校转给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规定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招生规定的录取条件的,取消学籍。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七条 学制:高中起点专科2.5年,高中起点本科5年;专科起点本科2.5年。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八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应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要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技能的运用能力。操行方面,要按照对大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要求,依其实际表现每学年评定1次。
第九条 每学期或学年结束,要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要求进行考试、考查。跨学期的考试课程,每学期各按1门课程计算。
第十条 考试成绩评分一般实行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查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测验等综合评定,考查课采用五级制记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缺课学时数占该门课程总时数30%以上者,不能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正常补考1次,补考仍不及格的,毕业前可再申请补考1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前经批准,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可参加正常补考。补考成绩加注“补”字。
第十二条 学生对应修公共基础课程具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
1.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2.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3.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该专业所设课程总数的25%,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专科期间所修课程不能代替本科所修的课程。
第四章升级、留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均及格者,予以升级。经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在3门以内(含3门)也可升级。每学年经补考仍有4门不及格者(包括累计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本校无后续专业的可以转留到省内其他高校相同的专业,如省内其他高校也无相同的专业,原则上予以退学。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2次,否则予以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
2.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
3.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课时二分之一。
4.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学生休学经学校批准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时间以1年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作退学处理。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2次。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录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同意,方可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转专业:
1.录取专业学生人数少,不能组班教学。
2.学生复学或留级无后续专业。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在同科类同学历层次间进行,高中起点专科理科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入文科。办理转学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2个月内;转专业时间原则为第一学年的3月20日前。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在校期间累计2次操行不及格。
2.旷课时数超过该学期课时二分之一。
3.经补考仍有5门以上课程不及格。
4.本人自愿退学。
5.按照规定应予退学处理。
退学学生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学生一律回原单位,一经退学,不得复学。
第五章纪律、考勤
第十八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各项制度。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授课、实习、实验、毕业设计及学校规定的其它集体活动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的,均按旷课论处。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条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纪律等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视其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其中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受到所在工作单位开除公职的;
3.在校期间,考试时有替考或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4.留校察看期满无明显好转的;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要记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操行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校按规定向省教育厅申报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毕业时间为每年的1月或7月。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经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2年内必须重修有关课程。成绩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为最后1门课程补考及格年份的7月或下一年的1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已经修完1年或1年以上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因故不能继续学习者(不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二十七条 其它
(一)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