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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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章程

2022年01月20日 10:59  点击:[]

山东工商学院章程   

2021年核准)

  

    

山东工商学院,原名中国煤炭经济学院,198512月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由原山东矿业学院济南分院管理系和会计统计系成建制迁至烟台组建而成,是原煤炭工业部所属唯一的财经类普通高校。19989月由原煤炭工业部管理改为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20032月更为现名。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立校、突出特色、开放创新”办学理念,以“惟平惟准、近知近仁”为校训,以“敬业、诚信、求是、创新”为校风,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学科强校、人才名校”发展战略,努力建设财富管理特色开放式高水平财经类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山东工商学院,简称山商,英文译名为Shando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University,缩写为SDTBU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中路191号。

第三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学校是公益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职能,立足烟台、服务山东、面向全国,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具有财商素养、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工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推进民主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制度,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协商、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制度机制,构建完整的制度体系。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构建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体,经、管、理、工、文、法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学校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八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学士、硕士等学位。

第二章  学生与教职工   

第一节  学生

第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条 学生应当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保障;

(二)公平获得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参与国内外交流、学习、深造的机会;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各种奖励、资助或荣誉称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会实践,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社会活动、文体活动;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公平获得学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生涯发展指导以及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声誉与利益;

(三)积极参加学习、研究、实践活动,完成规定学业;

(四)诚实守信、尊师敬友,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培养、奖惩及授予学位等;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帮扶救助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不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按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节  教职工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第十六条 教师应当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岗位管理与聘用制度,各类各级岗位的岗位职责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为教职工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与社会进步相协调、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教职工福利待遇增长机制。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纪律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二十条 来校讲学、访学、挂职锻炼以及进修的相关人员,在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等,必须由学校党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落实好干部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发现培养、选拔任用、教育培训、管理监督、考察考核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大力发现储备优秀年轻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通过党委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工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山东省监察委员会驻山东工商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的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纪委书记,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纪委副书记应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或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内部组织机构,确定其职权、职责、人员配置与运作规则。

第二节  学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独立,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各类学术组织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营造民主平等、开放包容的学术环境。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或决定下列事项: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二)评定下列事项: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就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院(部)的委员名额,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党委会审议后确定。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根据需要,在学院(部)或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研究并做出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评审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四)审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有关政策;

(五)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与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听取学校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校教职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简称教代会执委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承担相关工作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分别由全校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研究生会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并合理吸收采纳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处理和落实大会提案,为民主管理机构的规范运行和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统战团体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节  二级学院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自主运行。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权: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课程建设和教学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四)选聘和管理各类岗位人员,教育和管理学生;

(五)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实行任期制,定期向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策,领导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对学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者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根据议题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

第四十五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科研院(所、中心、基地)、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基层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享有与学院同等或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四章  财务与资产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校友捐赠收入、社会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等,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实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活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名称、学校声誉和学校拥有的其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保障服务。

第五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及校园景观设施建设,健全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设智慧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平安校园。

第五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利用自身优势,主动融入社会、服务社会,加强对外交流,争取社会支持,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协同育人、协同创新。

第五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推进合作办学。

第五十四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组成的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密切社会联系、争取社会支持、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监督等职能。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其章程开展活动,发挥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等作用。

校友系在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获得过学校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人士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学校设立或指定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加强与校友联系,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优先为校友提供各类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是独立的非公募基金法人,依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社会捐赠,募集、管理捐赠项目和资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章  标识与校庆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蓝色外环内上下方分别环绕黑色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中间为三个S型蓝色“海浪”与一“红日”组合图案。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用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用徽章为蓝底白字。

学校中文校名标准字体为欧阳中石手书体。

学校标准色为“山商蓝”。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蓝底白字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标准字体校名。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铁源作曲、集体作词的《中国煤炭经济学院之歌》。

第六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927日。

第七章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

(三)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章程修订程序应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现代产业学院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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