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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年01月18日 14:51  点击:[]

 

 

 

 

 


院发〔202221                          

 

 


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垃圾分类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机关各单位:

《山东工商学院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工商学院

2022118


山东工商学院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提高师生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推进绿色生态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82号)、《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鲁建发〔20192号)、《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文说称的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学习、工作、生活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创造绿色生态的校园环境。

第四条 本校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二章  分类标准

第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按照《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四种类别进行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厨余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三)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第七条 绿化垃圾。是指进行绿化作业时修剪下来的树枝、伐除的死树、树枝枯叶、杂草等。

第八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九条 医疗废弃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十条 实验垃圾。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各种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传染性,并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危害的所有废弃物。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校园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校医院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任务职责如下:

(一)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和团委负责组织面向师生的垃圾分类教育、动员、宣传,结合志愿社团,协助相关工作的开展,对违反规定的师生进行教育及处理。

(二)后勤管理处

1.负责学校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制度文件、工作机制及实施方案的拟定;

2.对校内各单位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面向校内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组建垃圾分类工作督导队伍;

3.引进专业的垃圾分类企业,依托智慧校园,集宣传教育、文化传播、减量管理于一体,建设智能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合理配置智能垃圾分类收容器,实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清运;

4.负责指导和监督垃圾分类企业开展积分兑换和二手书籍回收、消毒、遴选、销售等工作。

5.开展校园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管理,建设校园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基地,引导师生培养垃圾分类的习惯;

6.负责与地方垃圾分类相关管理、业务部门的工作对接;

7.负责监督和督促所管施工单位做好工程现场及临时设施周边的垃圾分类工作;

8.负责对违反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身份查找、视频资料留档。

(三)教务处负责实验垃圾的管理。

(四)基建处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管理。

(五)校医院负责医疗垃圾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室外公共区域、学生宿舍、公共教学楼等,物业公司为直接责任人,后勤管理处为管理责任人。

(二)教室、实验室、办公室、场馆、食堂、幼儿园、校医院等,使用单位为直接责任人,后勤管理处为管理责任人。

(三)工程现场及临时设施周边,施工单位为直接责任人,立项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校内经营性单位的经营场所,经营者为直接责任人,归口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校内主办方为直接责任人(如无校内主办方,校内承办方即为直接责任人),后勤管理处为管理责任人。

第四章  收容器配置

第十三条根据校内各区域出现生活垃圾的类别,相应配置垃圾收容器。

(一)教学、办公、场馆等楼宇。各楼层由物业公司配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分类垃圾收容器。禁止带入食物的楼宇(如教学楼、图书馆等)不配置厨余垃圾收容器。

(二)学生公寓。各楼层由物业公司配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分类垃圾收容器。

(三)餐厅。餐具回收区由食堂配置厨余垃圾收容器、其他垃圾收容器。

(四)校内经营性单位。由经营者根据垃圾产生类别,配置相应垃圾收容器。

(五)校园道路、室外公共区域。由垃圾分类企业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的区域配置智能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两类收容器。物业公司在相对集中的区域配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容器,原垃圾箱可继续利用的,应重新张贴分类标签。

(六)教工住宅区。由垃圾分类企业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的区域配置智能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两类收容器。物业公司在相对集中的区域配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容器。

(七)垃圾中转站。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垃圾量配置分类压缩垃圾设备并委托相关单位分类清运。

(八)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烟台市标准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五章  投放与收运

第十四条 落实生活垃圾分类“一严禁、两分类、一鼓励”,严禁将有害垃圾混入其他各类生活垃圾,做好日常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分类,鼓励将可回收物通过售卖方式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或投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不得随意丢弃、堆放生活垃圾。房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到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厨余垃圾应先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容器。(详见附件1:生活垃圾分类举例说明和投放要求)

第十六条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由师生自行带到垃圾收容器分类投放换取积分或自行送往回收处。收集和处置由垃圾分类企业负责。

第十七条 厨余垃圾。餐厅厨余垃圾由餐厅负责收集,其它区域的厨余垃圾由物业公司负责收集到指定地点。按照《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烟台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其他垃圾。由物业公司定时收集,并进行必要的二次分拣,集中收集至垃圾中转站。对于垃圾易满溢时间及区域,应增加收集频次。

第十九条 绿化垃圾。由物业公司通过粉碎、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理,实现绿化垃圾分流和减量,不得做为生活垃圾处理。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外负责清运,应设立集中临时垃圾堆放点,并做好标牌告知施工项目、时间、建筑垃圾清运频次等信息。量少的可协商物业公司统一清运,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医疗废弃物和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禁止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二十二条 收集清理垃圾时,应保持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并尽量减少噪音影响。

第二十三条 投递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产生的积分,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兑换所需物品。

第六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提倡双面打印,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二十五条 规范二手书籍回收、消毒、遴选环节,推广使用二手书籍,开设二手书籍实体和网上购书点,畅通二手书籍购买渠道。

第二十六条 开展光盘行动,杜绝舌尖上的浪费,餐厅张贴节俭标识,提醒师生按需取餐,减少浪费,减少厨余垃圾。鼓励食堂用餐,鼓励外带时自带餐具,食堂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不得无偿提供一次性餐具。

第二十七条 推进快递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快递网点设立末端绿色共享理念的绿色驿站,倡导师生把快递包装废弃物留在站点供他人循环使用。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单位、个人积极探索垃圾源头减量的新方式。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各单位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评,对于工作效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垃圾分类企业设立奖励基金,对每年度投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积分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垃圾分类工作不到位、随意丢弃堆积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废旧家具和设备等大件报废物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单独堆放,由资产管理处按程序处置及清理。大件设备外包装由设备采购单位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畅通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渠道,开通投诉监督热线电话、设立媒体曝光栏目,推动单位和个人规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充分利用校园网、公众号等形式,加强线上线下交流互动,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逐步建立起软引导硬约束相结合的生活垃圾分类综合治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要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深入开展垃圾分类知识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通过家校社互动等活动,达到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培养一代新人的效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生活垃圾分类细化说明和投放要求

2.山东工商学院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山东工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2118日印发

(共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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