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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能源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年01月18日 14:50  点击:[]

 

 

 

 

 

 


院发〔202220                           

 

 


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能源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机关各单位:

《山东工商学院能源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工商学院 

2022118


山东工商学院能源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能源管理工作,提高能源管理的实效性、便捷性、科学性,确保学校供能、用能和节能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高等学校校园设施节能运行管理办法》及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目前我校使用的水、电、热、天然气、油等;所称的节能是指通过加强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技改和管理方式,减少损耗和浪费,提高能源的利用率。 

第三条强化管理节能、技术节能、意识节能相结合,注重能源管理育人功能,加大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师生节能意识,培养节能行为习惯。

第四条能源管理坚持分类管理、有偿使用、指标分解的原则;能源使用,坚持谁节约谁受益的原则;节能改造,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节能管理工作坚持合理用能、依法节能、全员参与的原则,鼓励采用新型节能产品和保持良好的节能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党委宣传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计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按照双碳战略目标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山东省节能减排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研究和制定学校能源工作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部署和协调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制订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审批技术改造计划和项目;确定学校各部门水、电、燃气、暖使用指标;评价学校节能减排工作业绩,根据各部门工作表现进行奖惩。

第六条 学校成立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后勤管理处,并由专人负责。具体职能如下:负责制定学校能源管理工作规划、实施方案、信息上报以及节能宣传等;负责能源保障设施设备改造、维护、维修项目立项及实施;负责能源检测、统计、审计、数据公示、用能检查监督等;负责制定能源管理服务的标准,按合同约定对能源服务公司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并核定年度能源经费。负责能源管理平台的升级、运维和管理工作,并加强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行业单位进行能源相关业务联系。

第七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对拥有能耗较大设备(≥5kW)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能源管理责任人。 

第八条 有数据中心机房、公务车辆和使用天然气的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按月统计能耗数据,并上报后勤管理处。 

第九条 食堂天然气由烟台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供应和计量表前管网的维护,后勤管理处负责计量表后管网的管理和能耗统计。公务车辆节能管理和统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学校建立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及检查监督机制,实行用能单位领导负责制度。定期公示各部门能耗结果及不合理用能现象,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三章  建设与使用 

第十一条新建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必须满足学校水、电、气、热、冷系统要求。后勤管理处应参与新建工程前期图纸会审,确认能源接入供应方式;工程竣工后,后勤管理处应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供相关工程竣工图纸和资料后,方可进行能源供应。

第十二条 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新装电气线路及设备、改变给排水管线走向等,应提供施工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经后勤管理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测,确认符合供水供电等要求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为防止地下管网损坏,校内各施工单位、园林绿化单位在破土动工之前,应经后勤管理部门现场核实,同意后,方可动工。未经审批而施工所产生的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并按所造成损失的2-5倍金额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各单位增加大型用电设备(≥2kW),须事先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安装完毕,验收合格,确认符合用电安全并安装计量表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为保证水电等供应安全和能源供应效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改接、更换水表、电表,擅自拆除计量设施铅封。凡人为原因造成供水、供电等设施损坏的,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为确保供暖期间热网水力平衡和安全供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安装采暖设施,禁止从热网或暖气片放取热水。 

第十七条 为确保各区域中央空调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中央空调风机盘管、管网、风道进行改造。擅自改造的,必须原样恢复。因擅自改造造成中央空调制冷、制热效果受到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安装中央空调的单位不得擅自安装柜机、分体机等其他空调设备。 

第十八条 校内外因施工、维修等情况需停水停电时,由后勤管理处提前通知用户。因突发故障停水停电停气停暖,由后勤部门以适当方式公布故障信息。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与校外单位和个人签署合同协议涉及能源方面使用、改造的,应事先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并签署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进行工程施工、商业活动等,需要使用学校水、电、热、冷时,应先到后勤管理处办理使用手续,并安装计量表,在交纳一定数量的押金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用能单位应加强水、电、热、气的使用管理。 

(一)办公室、教室等场所根据天气情况要尽量使用自然光;

(二)办公及其他公共场所要坚持人走灯灭,下班及时关闭办公设备及相关设施(如计算机、打印机、空调、风扇、饮水机等),杜绝长明灯、长流水情况发生;

(三)合理设置室内空调温度,夏季温度设置应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温度设置应不高于20摄氏度。供热供冷期间尽量减少开启窗户。

(四)能源设施发生故障和发现漏水等情况时应及时报修。

第四章  计量与收费 

第二十二条 为实现能源使用的动态检测,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全校供水、供电、供热和热气计量系统。安装三级计量表,一级表为学校对外交费计量表;二级表为主干线、各楼宇进户及公共区域(设施)计量表;三级表为楼层(区域)表、进户表及所有的耗能设备表。各单位水电总表的安装及维护由学校负责,用户内部水电表的安装和维护由用户负责。水、电、热等收费价格由后勤管理处根据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住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服务单位、基建施工单位等能源用户,费用按实际用量收取。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用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本科生每人每月5度电的用电指标,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度电的用电指标免费充值,超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用水分为居民用水、福利用水、商业用水。居民用水按烟台市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收取,福利用水按学校福利用水成本价收取,商业用水按学校商业用水成本价收取。 

第二十六条用电分为福利用电和商业用电。福利用电按烟台市公布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收取;商业用电按烟台市物价局公布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收费标准收取,具体价格以网上实时交易价格为准。 

第二十七条用热分为居民用热和商业用热,居民用热是指教职工住宅用热,商业用热是指除居民用热的其他用热。商业用热和居民用热价格按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五章  能源管理及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建立学校节能监管平台,实时采集学校能源消耗数据及运行信息,加强对学校用能实时动态监测,开展能源消耗月度、季度、年度的统计与分析,为学校节能节水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落实物业公司对各学院楼、行政楼、实验楼、宿舍等公共部位的照明及用电要严格管理,杜绝夜间无人照明现象。要在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和安保需求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系统的开启时间和频率。

第三十条 后勤管理处要积极研究食堂、学生宿舍、教学楼等公共用房节水节电措施与方案,明确责任和奖惩措施,同时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努力减少耗能。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宿舍、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内应采用节能光源,减少照明用电;各部门办公室如长时间不用,应及时切断电源,降低设备待机能耗;提倡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尽量减少电梯使用。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申请和采购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节能要求,设备申请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节能减排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在建设工程和修缮过程中,要将节能降耗作为重要的预期之一,选购的节能设备、器材及建材,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绿化浇灌必须采用河水或排放水,路面喷洒、环境卫生等使用自来水时,必须注意节约,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第三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必须严格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加强日常节能工作的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指正。各维保单位要加强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室负责全校日常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制定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确定每年的节能宣传周,做好宣传教育和新生入学后的节能教育;通过学校宣传栏、校报、校园网及广播站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师生员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第三十七条 办好节能宣传网站,及时发布节能政策和要求,公示学校能耗情况,宣传节能常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也要利用单位自身优势,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组织学生开展节能环保科技竞赛等社会实践和科技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节水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师生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意识,形成良好的节约型校园文化氛围。

第三十九条 学生管理部门要在学生中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系列活动,在学生中聘请节能宣传员和监督员,鼓励各种学生社团组织和学生自愿者积极参与学校节能活动。

第四十条 加强学校重点耗能单位工作人员和能源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并采用适当的激励机制,提高各级节能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六章  违规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凡有以下违规用能行为的,将根据情节情况予以处理: 

(一)不经过计量装置使用能源的;

(二)用户私自对计量表进行拆除、移位、启封改动,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致使计量仪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

(三)未经允许在学校公共管线上私自接水、接电、接暖的;

(四)擅自改变用能性质或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供水电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对有上述违规用能行为的用户,除停止供能外,按违规容量和时间计算,以2倍追缴违规使用的能源费用;如违规时间无法查明,按不少于6个月计算补缴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危害能源设施及运行安全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一)扰乱变配电室、水泵房、能源站、空调机房等重要场所工作和生产秩序的;危害能源设施及运行安全行为严重并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盗窃、破坏、私自迁移或拆除水电气暖冷及中央空调设施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安装大功率(≥2kW)用电设备的;

(四)在配电间、能源站、空调机房等场所违规住人、堆放杂物,影响学校用能设备安全运行的;

(五)在办公场所和学生公寓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炒锅、电饭煲等违章电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工商学院水电暖管理办法》(院发〔201390号)同时废止。

 

 

 

 

 

 

 

 

 

 

 

 

 

 

 

 

 

 

 

 

山东工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2118日印发

(共印2)

上一条: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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