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接受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和退学处理等决定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学校处理申诉,应遵循公正、合法、及时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严格依照规定开展复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相关工作,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各院(部)、各职能部门应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7人,由分管校领导、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团委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学生会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各1人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师生代表库,代表均具有正式委员资格;根据专业性、回避制度等因素从库中遴选师生代表参与具体申诉事项复查工作。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中的学校领导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接收学生申诉材料、组织相关会议、告知申诉人复查结论。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须满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为有效。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
(一)对申诉人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所涉及机构或部门的负责人;
(二)申诉人近亲属;
(三)与申诉人、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所涉及机构或部门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等不适合担任委员情形的人员。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提出处理意见;
(四)作出复查结论。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进行复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复查结论四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须送达学生本人,同时须告知学生申诉渠道及申诉期限。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就同一事项只能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一次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联系方式、日期等其他内容。
申诉书直接报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对申诉材料不完整的,可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申诉人提起申诉的日期为申诉人完整提交书面申诉材料之日。
第十五条 学生提出的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超过规定申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内容;
(三)材料不完整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四)申诉人撤回申诉后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复查结论作出后,就同一申诉事项重复申诉的;
(六)申诉人已就申诉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已被受理的。
第十六条 对申诉的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意见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查结论: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的,予以维持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在认定事实、证据、依据、定性或程序方面存在偏差,处理或处分失当的,建议变更处理或处分决定;
(三)在认定事实、证据、依据、定性或程序方面存在严重错误或重大问题的,建议撤销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意见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并在校内公告。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公告栏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山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三条 在未作出复查决定书前,学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申诉处理即终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工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院发〔2017〕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