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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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2024年03月21日 10:25 admin 点击:[]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激励学生爱国励志、刻苦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鲁教财函〔2022〕87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山东工商学院章程(2021年核准)》院发〔202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资助政策,适用于我校注册学籍的在读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组织机构。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处、科研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条 指标分配。上级资助项目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上级下达的奖助指标和学校预算,制定奖助标准和名额分配方案,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经费来源。资助经费由上级拨付经费、学校事业经费提取、社会捐助或个人捐助经费等组成。上级拨付经费不足的,由学校事业经费予以补足。资助经费由财务处具体负责,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资金使用。学生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酬金、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资助育人活动资金、学生保险及其他支出等。资金使用参照各资助类别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和相关文件执行。党委学生工作部可根据上级文件对具体评审细则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资助体系。学校建立和完善“奖、助、贷、勤、补、免+绿色通道”多元混合学生资助体系。资助项目、资助对象及标准如下:

(一)学校资助项目

1.校长奖学金。用于奖励“山商骄傲——优秀学子”。每生每年5000元。

2.本科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分为一、二、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分别占在校生总数的2%、5%、8%、5%,其中每生每年一等奖学金1200元、二等奖学金1000元、三等奖学金800元、单项奖学金600元。

3.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未获得上级资助项目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

4.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资助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的学生。每生每次不超过2000元,每年累计不超过2次。

5.勤工助学。优先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岗工资每小时不低于12元,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固定岗工资不低于烟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

6.绿色通道。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新生入学时,可缓缴学费、住宿费,优先办理入学手续。

7.研究生“三助一辅”。按照《山东工商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院发〔2018〕127号)执行。

8.大学生学科竞赛创新奖学金。按照《山东工商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院发〔2021〕85号)执行。

9.学生参加境外学术学习活动专项资助。按照《山东工商学院研究生出国(境)学习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19〕53号)、《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出国类外语考试奖励办法(试行)》(院发〔2020〕34号)、《山东工商学院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专项奖励管理办法》(院发〔2022〕44号)执行。

10.大学生服务西部基层专项资助。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服务西部基层工作的意见》(院发〔2018〕62号)执行。

11.其他校内奖助学金。学校批准的其他奖助学金项目。

(二)上级常设资助项目

1.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2.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一档每生每年2200元、二档每生每年3300元、三档每生每年44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3.本科生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6000元。

4.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5.本科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6.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山东工商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院发〔2022〕34号)执行。

(三)上级专项资助项目

1.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在校生。本科生每生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

3.山东籍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用于资助山东籍全日制本科生中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孤儿、烈士子女等特殊困难学生。每生每年减免不超过8000元。

4.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本科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

5.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用于资助到山东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应、往届毕业生,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及以上。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四)社会资助项目

用于奖励优秀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资助对象及标准根据捐赠者意向执行。

第八条 资助纪律。资助工作严格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制度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相关资助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学生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虚报瞒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助学金的,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追回所获奖励,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条例》(院发〔2017〕5号)、《山东工商学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院发〔2012〕73号)、《山东工商学院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院发〔2016〕132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文件,如有新修订,以新修订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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