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奖励优秀学生,凡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生。
第四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六条 本条例涉及到的奖励种类分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四个层级,包含荣誉称号、奖学金、单项奖三个方面。
第七条 荣誉称号主要包括:
(一)集体荣誉称号
1、省级先进班集体
2、校级先进班集体
(二)个人荣誉称号
1、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毕业生
2、校级优秀学生、校级优秀学生标兵、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毕业生
3、山商骄傲—年度十大优秀学子
4、各二级学院自主设立的各项荣誉称号
第八条 奖学金主要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
(二)省政府奖学金
(三)新生奖学金
(四)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1、学习优秀奖学金
2、学习进步奖学金
(五)各类社会奖学金
第九条 单项奖主要包括:
(一)优良学风班集体
(二)先进个人
(三)自强之星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集体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班级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班委成员作风扎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凝聚力强,能充分发挥班委在班级中的核心作用, 团结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开展各类活动;
(三)班级同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班级同学作风严谨,学习刻苦、勤奋,严谨踏实, 勇于探索。
第十一条 个人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树立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勤奋,具有良好的学风,严谨踏实, 勇于探索;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
(一)省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条规定的“集体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
2、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原则上班级全体成员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相关要求。
3、一年内曾被评选为校级先进班集体,或在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二)校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条规定的“集体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
2、班级组织机构健全,班干部以身作则,团结协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3、全班学生学习勤奋,学风严谨,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课堂秩序良好,课堂出勤率达到100%,班风良好。同学之间在学习上互帮互学,取长补短,全班学生学习成绩不及格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班人数的 5%。
4、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学年内无考试作弊等严重违纪现象。
第十三条 个人荣誉称号的评选
(一)省级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个人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3、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优秀学生或以上称号,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二)省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德才兼备、品学兼优,符合“省级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2、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且目前仍在任,积极参与和组织各项集体活动,主动配合学校和老师开展管理工作;
为同学服务意识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各项工作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为学校、院系和班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3、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风严谨,学年内无考试不及格现象(选修课程、第二学位课程或辅修课程除外)。
4、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以上称号,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为学校工作做出重大贡献。
(三)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2、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在校期间无考试成绩不及格、重修或补考情况。
(四)校级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个人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具有钻研精神和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积极参加学术、科研活动,综合测评的名次居所在班级人数的前 30%。
3、学风严谨,成绩优秀,学年内无考试不及格现象。
(五)校级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三条(四)规定的“校级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2、综合测评名次居同年级同专业前 10%;综合测评成绩中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前 10%;体育课成绩良好。
(六)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个人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
2、积极参与和组织各项集体活动,主动配合学校和老师开展管理工作,工作积极认真,责任心强,能独立完成所担负的工作,成绩显著。
3、以身作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表率作用突出, 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为同学服务意识强,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各项工作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 为学校、院系和班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4、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风严谨,成绩优秀,学年内无课程未取得学分而需重修,无补考科目(含缓考科目),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前 30%。
(七)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个人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原则上没有重修课程,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获得“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个人”“优秀共青团员”“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获得省级学科类竞赛、“挑战杯”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励;
(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5%;
(4)在校期间表现特别突出,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或赢得荣誉;
(5)参加“援疆援藏”计划、“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
(八)山商骄傲—年度十大优秀学子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个人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
2、在刻苦学习、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志愿服务、特殊才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为同学学习之表率, 以实际行动树立山商学子的良好形象。
3、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学习成绩优秀,且具备优秀品质,积极参与学校、院(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为集体做出过突出贡献。
(九)各二级学院自主设立的各项荣誉称号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个人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
2、具体评选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各类社会奖学金的评选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参照《山东工商学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院发 [2007]66 号)文件要求, 具体实施。
(二)各类社会奖学金的评选分别参照相对应文件要求,以具体下发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个人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
2、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达两门时需同时满足总成绩班级排名前 15%,超过两门时无评选资格。
3、当学年思想品德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无故意拖欠学费现象。
(二)学习进步奖学金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一)规定的“学习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
2、与上一学期相比,学习成绩由班级排名前进十名(含) 以上者。
3、学习进步奖学金与学习优秀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十六条 单项奖的评选
(一)优良学风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条规定的“集体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
2、全班学生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学习氛围浓厚,课堂出勤率达到 100%,班风、学风良好。
3、全班学生在学年考试中成绩全部合格,无一人课程未取得学分而需重修,无补考科目(含缓考科目)。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个人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
2、在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有突出表现(如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
(三)自强之星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个人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
2、家庭经济困难,艰苦奋斗意识强,思想上自尊、自信,生活上自立、自强,勤俭节约,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月考核优秀总次数达到 5 次(含)以上。
3、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两学期内考试成绩均在班级排名前 10 名。
第四章 评选比例
第十七条 集体荣誉称号评选比例
(一)省级先进班集体按班级数 1%的比例确定候选班集体;
(二)校级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个数的 15%。
第十八条 个人荣誉称号评选比例
(一)省级优秀学生按学生总数 1‰的比例确定候选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总数 0.5‰的比例确定候选人;
(二)校级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10%;校级优秀学生标兵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校级优秀学生人数的 5%;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5%;
(三)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 15%;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在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基础上产生,评选比例和要求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当年下发的文件要求;
(四)学院自行设立的各项荣誉称号的评选比例,由学院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奖学金评选比例
(一)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及各类社会奖学金由学校根据相关奖励文件要求分配名额,各院(部)自行组织评审;
(二)学习优秀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荣誉四个等级,总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 30%,其中一等奖评选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 2%,每人每学年按 1000 元的标准发放;二等奖评选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 5%,每人每学年按 800 元的标准发放;三等奖评选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 8%,每人每学年按 600 元的标准发放;荣誉奖评选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 10%,只发学习优秀证书不发奖金;
(三)学习进步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 30%,每人每学年按 600 元的标准发放;
第二十条 单项奖评选比例
(一)优良学风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个数的 10%;
(二)先进个人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10%;
(三)自强之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30%。
第五章 评审组织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院(部)根据学校相关奖励文件要求,自行组织评审,各院(部)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对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奖励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上述学生奖励由学校和学院分别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形式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彰、颁发奖状或证书、颁发奖金和发放奖品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奖励记入学生个人档案。获奖学生名单和主要事迹由学校、学院以一定方式公布和宣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奖学金的评选每学期一次,一般在学期初开展;其它各类奖项的评选每学年一次,具体时间以下发评选通知为准。
第二十七条 凡学生个人或学生组织、班集体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而本条例暂未涉及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它相关学生奖励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