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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处理规定

2019年12月18日 10:11 admin 点击:[]

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是指由学校承办的国家级、省级及学校组织的所有考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对有不遵守考场纪律、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行为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 8 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 12 个月。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二章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开考前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包括监考人员、巡考人员等,下同)安排,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到指定位置;
(三)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四)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六)参加考试时拒绝出示考试要求的证件;
(七)在考场、考区或考试规定范围内,喧哗、吵闹、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八)在考试过程中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态度蛮横,冲撞顶撞考试工作人员;
(九)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低声私语、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作标记信息;
(十一)考试过程中未保管好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等,被他人偷看或窃取;
(十二)经学校认定的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偷看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将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让他人抄袭;
(三)在学生身体、座位及相邻座位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图像或材料;
(四)经阅卷老师认定,试卷答案雷同;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
(六)被他人强拿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未加拒绝, 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
(七)使用纸条、计算器等非互联网方式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
(八)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设备利用搜索引擎上网搜索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
(九)借故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
(十)从考试工作人员或接触试卷人员处获取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作弊行为;
(十一)骗取考试(考核)成绩或篡改考试(考核) 成绩的行为;
(十二)经学校认定的其它形式的作弊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
(一)伪造证件、证明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三)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 , 替他人答卷;
(四)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五)窃取、抢夺考试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
(六)组织团伙作弊;
(七)使用设备发送或接收试题、考试答案等考试相关信息;
(八)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
(九)第二次考试作弊;
(十)经学校认定的其它形式的严重作弊行为。
以上行为涉及两人或多人的,如果不能有效证明存在被胁迫、强制、威胁的行为,行为发生的双方或多方均须被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
第九条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学校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十条  考试违纪处理
终止考试,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根据情节轻重和个人的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考试作弊处理
终止考试,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根据情节轻重和个人的认识态度 ,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严重考试作弊处理
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在违纪、作弊查处过程中或受处分后,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报复检举人、证人、考试工作人员;
(二)违纪或作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本人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态度恶劣;
(三)故意包庇共同违纪或参与作弊行为的另一方;
(四)受处分前后无理取闹,情节严重。
第四章    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后,要认真做好考场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上详细记录考试违纪或作弊的事实(考试作弊的要提供作弊物证);该考场所有监考人员签字确认;监考人员要让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如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拒绝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的,两名及以上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共同认定违纪或作弊事实,并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则可认定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事实。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将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的试卷(答卷、答题卡)、考场记录单、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证据材料和书面说明材料直接提交教务处。
第十七条  教务处联合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和整理,共同形成初步处分意见,提交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作出前,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学生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或其代理人拒不陈述和申辩的,不影响处分决定的作出。
第十九条 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事实成立的,按以下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一)构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教务处提出处分意见,经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行文公布;
(二)构成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教务处拟定处分意见,提交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行文公布;
(三)构成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拟定处分意见, 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作出后, 由教务处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被开除学籍的同时由相关部门报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书正式行文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 学生不在学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上方式难以送达的, 利用教务处或二级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送达的过程,并由不少于 2 名见证人签字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教务处负责做好学业成绩和学籍的处置工作,学生处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做好其他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依据《山东工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院发〔2017〕86 号)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解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者,处分期满后,可申请解除处分。应届毕业生表现良好、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且处分期已达 6 个月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解除处分程序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解除处分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教务处审核,提交分管教学副校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行文公布。
第二十五条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  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文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处分相关材料由教务处归入文书档案,包含: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试卷(答卷、答题卡)、考场记录单、证据材料、监考人员的书面说明材料、处分意见、处分决定、送达证明材料、处分解除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部(处)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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