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接受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山东工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办公室, 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院(部)、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 9 人,由分管校领导、法律事务办公室、团委、校学生会各 1 人以及 2 名教师代表和 3 名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理意见或处分决定书须送达学生本人,同时须告知学生申诉渠道及申诉期限。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时,应递交书面申诉书,写明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学校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通知申诉人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诉书,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一条 对申诉的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做出维持、变更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不同的处理意见。如申诉处理委员会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意见或处分决定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并在校内公告。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除开除学籍外,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后,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