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宿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文件(2005)5号〕、中国教育后勤协会文件《全国高校标准化学生公寓创建指导标准(试行)》〔中后协(2016)7〕号以及《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2010)8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通过强化管理,综合运用教育、管理和服务手段,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有序、温馨和谐、文明规范、整洁卫生的学习与生活环境,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三条 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发挥教育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功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工商学院在住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及研究生。其他需入住学生宿舍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寓管委会),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资产管理处处长、保卫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学生处副处长、各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院长)、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协调处理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问题;
(三)听取学生处关于学生社区管理工作的汇报;
(四)其他应由公寓管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生处下设学生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区中心),在公寓管委会和学生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学生公寓各类人员的服务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
(三)负责学生公寓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和贯彻执行;
(四)营造学生公寓良好学习环境,维护正常生活秩序;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宿舍的治安保卫及消防安全工作;
(六)负责学生公寓公共物资和财产的管理;
(七)组织各院(部)开展宿舍文化节等活动,营造浓郁文化氛围;
(八)负责学生宿舍的分配、调整和管理;
(九)负责学生宿舍卫生状况、生活秩序和组织纪律等工作的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十)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各院(部)党、政要对本院(部)学生公寓工作高度重视、齐抓共管,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具体负责。通过宿舍舍长负责制,切实发挥学生会、班委会的自我管理作用,发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学生校内住宿管理
第八条 原则上,学生须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并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不在校内宿舍住宿的,需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社区中心按照便于管理、相对集中的原则,以院(部)为单位,制定宿舍分配方案。各院(部)可根据实际住宿情况每两年进行适当调整。未经批准,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宿舍或床位,不得侵占、租让他人宿舍或床位;须调换宿舍的,原则上只能在同院(部)、同年级的宿舍内进行调整。
第十条 调宿、退宿办理规定:
(一)转专业的学生调换宿舍,应在每年度新生报到后或毕业生离校后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办理,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办理。办理时,应以院(部)为单位集体办理,相关院(部)应将转到本单位的学生信息〔姓名、学号、原院(部)、原住宿舍〕经辅导员审核确认,以书面形式交至社区中心。学生个人办理的,需到学校官网→学生工作→学工在线→社区服务网站上下载《学生调宿、退宿申请表》,经辅导员签字确认后,到社区中心办理;
(二)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留校住宿,因特殊情况需在校住宿的,可向所在院(部)申请,经审批后,由社区中心统一安排住宿;
(三)经我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的其他人员,需要住宿的须向社区中心出示有关部门办理的相关手续和财务处的相关缴费证明,方可安排住宿;
(四)毕业退宿的学生,须根据学校要求办理退宿手续;
(五)中途退学、休学等需要办理退宿的,需持相关手续,到社区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六)出国留学学生办理退宿的,每年由各院(部)统一到社区中心办理,经公寓管委会批准后,方可退宿;
(七)学生办完退宿手续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离开宿舍并交还宿舍钥匙;
(八)学生凡未办理退宿手续,一律视为在校住宿,须按规定缴纳住宿费。住宿不满一学期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床头卡管理规定:
(一)床头卡为我校学生的住宿凭证,学生入住时必须办理;
(二)学生须在床头卡上如实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专业、班级、床号等信息,并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三)床头卡须挂在指定的位置;
(四)床头卡如有丢失,必须及时到所住公寓楼值班室申请补办;
(五)学生毕业或退学时必须将床头卡交回社区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的卧具原则上由社区中心统一置备;学生自备卧具的,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178号〕关于学生床上用品质量和公寓标准化管理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楼实行封闭管理,未经允许,非本楼学生不得进入;确有必要进入的,需经社区中心批准。公寓楼早6:00—8:00、中午12:00—13:30期间及晚22:00以后,原则上禁止外来人员进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宿舍留宿他人。
第十五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不得有任何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楼门开启时间:夏季5:30,冬季6:00;关闭时间22:30。遇到特殊情况,应向值班人员说明情况,并登记。
第十七条 开灯时间:早6:00;熄灯时间:夏季23:00,冬季22:40,星期六晚上延迟至24:00。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钥匙每人一把,公寓楼值班室一把,学生不得私自换锁。若需换锁,须由楼长同意,并到公寓楼值班室交新锁钥匙一把。
第十九条 公寓楼值班室的宿舍备用钥匙原则上不外借,宿舍成员集体没有携带钥匙时,可向宿舍管理人员借用备用钥匙,并及时归还。
第二十条 携带贵重物品进出,须接受宿舍管理员检查登记。
第四章 学生校外住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在学生宿舍入住的即视为校外住宿。校外住宿的学生信息,由各院部在每年6月底前集中核实,并报公寓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校外住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生家庭所在地距离学校较近;
(二)学生患有不适于在学生集体宿舍内居住的疾病或者其它确需特殊治疗或护理的疾病(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校外住宿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应当向所在院(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生签名的书面申请及责任自负的保证材料;
(二)学生家长的知情保证书;
(三)学生、学生家长、租赁户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四)学生和租赁户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五)学生在校外住宿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以上材料须真实有效,一式两份,学生本人和院(部)各保留一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当和所在院(部)保持联系,定期书面汇报自己在外的学习、生活情况,确保信息畅通。若校外住宿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第一时间通知本人家长和所在院(部)。
第二十六条 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如需回学校住宿,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部)批准,持住宿缴费证明,填写《学生住宿申请表》到社区中心办理住宿手续。
第二十七条 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校外住宿。
第五章 学生公寓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楼卫生,由住宿学生、卫生保洁员和勤工助学学生共同维护和保持。住宿学生须服从管理,整理好宿舍内务卫生,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尊重保洁人员、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卫生的检查由社区中心和各院(部)学生组织根据我校《学生宿舍卫生检查评比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定期通报。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A)、合格(B)、不合格(C)、差(D)。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卫生规范:
(一)学生宿舍实行舍长负责制,建立值日生制度,舍长对本宿舍的家具保管、作息、卫生等全面负责,值日生负责当天的宿舍卫生,无特殊情况,每周二下午大扫除,将宿舍彻底清扫;
(二) 学生宿舍必须符合我校制定的有关《宿舍规范化细则》的规定,须整洁文明、健康卫生。《宿舍规范化细则》如下:
1、床铺:铺面平整、干净、被子方正美观,枕头放在里侧,外面与被子成一线,床上无其它杂物,禁止拉床围;
2、床下:鞋子摆放成一条线,箱子、脸盆要摆放整齐,并保持清洁;
3、地面:清洁、无污水、无杂物、无垃圾、无痰迹、无灰尘;
4、桌面:干净整洁,茶杯和必要的学习用品等要摆放整齐,不准在桌面上乱刻乱画;
5、凳子:用完后,一律整齐放在桌子下空档处,禁止乱放,保持清洁完好;
6、门窗、灯具无积尘,无污垢,玻璃明亮,窗台无污物;
7、暖瓶摆放整齐,肥皂和牙具等洗漱用品放置在脸盆内,化妆品放在抽屉内或书架空档处,卫生工具放在门后(或卫生间),其它零星物品放在抽屉或壁橱内;
8、书架:书籍、文具用品要放在书架上,书籍要摆放整齐;
9、墙壁:墙面整洁无蛛网、无灰尘、无污染,不准乱贴乱挂,不准乱钉钉子、乱拉绳线、乱接电线、挂衣物等;
10、常开窗户,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装饰要健康、美观、积极向上;
11、有健全的值日生制度,张贴“值日表”,值日生责任明确,认真负责。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公共场所卫生规范:
(一) 学生须自觉维护公寓楼公共环境卫生和秩序,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保持公寓楼内干净、整洁,经常通风,以适宜学习和生活;
(二) 学生公寓公共场所需符合我校制定的相关卫生规范细则,要求洁净明亮,文明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规范细则》如下:
1、自觉爱护公共卫生,讲究社会公德;
2、公寓楼走廊、楼道实行门前“三包”,卫生间保持地面清洁,无积水,无明显垃圾,无卫生死角,下水道畅通,厕所无异味;
3、墙壁和公共场所的玻璃,由保洁员和勤工助学学生共同负责,应保持墙壁干净,无蛛网,玻璃明净;
4、严禁在楼内走廊、楼梯私自拉绳晾晒衣物、随地泼水、吐痰、燃烧废纸、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5、严禁在公寓楼内、外墙壁和门窗上张贴字画、广告、启示、标语、海报、涂写、刻画、打球、蹬踏墙壁、散发传单等;
6、严禁在公寓楼内门厅、走廊、宿舍内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其他大型物品;
7、宿舍内的垃圾,由各宿舍值日生每天将其倒入指定垃圾箱内,不准将垃圾扫到宿舍门外或者扔到卫生间里。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个人卫生规范:
(一)人人树立以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为耻的良好风气,培养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二)学生应做到勤洗澡、勤换洗衣服、勤剪指甲、定期理发,并注意保持个人卧具的整洁;
(三)学习卫生常识,注意饮食卫生和生理卫生,保持良好体魄。
第三十四条 表彰及奖励:
(一)社区中心根据平时检查成绩和住宿学生的表现,评出“文明宿舍”。对在学生宿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院(部)、班级、宿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无严重违纪行为,每学年卫生平均成绩达到优秀的,根据《宿舍规范化细则》,以楼为单位评出5%的宿舍授予“文明宿舍”称号,给予表扬奖励;
(三)每学年获得“文明宿舍”称号的宿舍舍长,授予“文明宿舍长”称号,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各院(部)要把学生在宿舍的日常表现作为评优评先等考评体系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五条 对卫生差的宿舍、班级、院(部)实行适度的处罚:
(一)每周卫生检查平均成绩较差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二)卫生检查时,故意不开门、私自换锁者,按较差计算;
(三)每学年卫生检查所在班级有30%以上宿舍卫生不合格,取消所在班级“优良学风班”的评选资格;
(四)每学年卫生检查所在院(部)有30%以上宿舍卫生不达标,取消所在院(部)“学生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第六章 学生公寓治安及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公寓治安管理:
(一)住宿学生应主动配合院(部)、公寓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到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法(不良)行为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处理;
(二)学生公寓楼门按学校规定时间按时开关,学生按规定时间出入。超过规定时间出入的,须出示学生证到值班室登记;
(三)严禁学生在公寓楼内从事商业活动,严禁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打闹、跳舞、抽烟喝酒、打球、高音播放广播音乐、打牌赌博、存放和使用管制刀具、聚众起哄闹事等,确保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撬门破锁,损坏公物按价赔偿,并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者,要追究其责任。对携带大宗物品出入宿舍或行迹可疑者,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检查。发生案情,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学生处、保卫处、各院(部)等共同负责宣传教育、组织消防演练,由公寓管理人员及宿舍长贯彻落实;
(二)学生须爱护公寓楼内的消防设施,发现损坏或挪用应及时报告;
(三)公寓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寓楼的消防安全工作,每天须检查并登记,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四)公寓管理人员为本楼义务消防队员,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培训;
(五)宿舍内严禁有以下行为:
1、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
2、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使用便携式燃气灶、煤油炉、酒精灯、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3、存放、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电暖器、电吹风、卷发器、电夹板、烘鞋器等电阻发热器具、变压插排、无3C认证产品、非安全器具等;
4、私拉电线或私接电源;
5、使用非安全性床头灯和充电应急灯;
6、在宿舍内烧煮饭菜;
7、在宿舍内吸烟、乱扔烟蒂;
8、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以及具有放射性的物品和细菌病毒标本等危险物品;
9、其它可能给公共场所和同学带来危害和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七章 学生公寓公共物品的管理与维修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设施是由学校统一配置的公共财产。个人使用的家具由自己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集体分工保管,宿舍长负责。严禁拆卸、丢弃、损坏宿舍内设施。未经批准,严禁私自移动或搬进(出)宿舍内设施。如有违反,责任人须将宿舍恢复原貌,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公用设施进行清点检查。遇丢失、损坏现象(自然损坏除外),经查实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按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一条 退学、毕业等离校时,宿舍管理人员将对学生使用的各种物品和设施进行检查,无损坏的方可办理退宿离校手续。
第四十二条 社区中心每年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负责将学生宿舍的维修计划和维修改造工程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入住后须及时清点宿舍公用物品,确认无误后,在《宿舍物品登记表》上签字,并落实责任。学校每学期核查一次宿舍公用物品,发现丢失和损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宿舍的电灯、电线、插座、门窗、家具设施等损坏时,学生需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由公寓管理员通知物业公司维修办公室进行及时维修。
第四十五条 接到学生报修后,维修办公室须及时进行维修,做到“小修随时,中修当天,大修报批有计划”。维修完毕后维修人员及使用责任人应在维修登记本上签字,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维修的,应向学生说明原因,并做好登记。
第四十六条 维修流程
发现维修事项→到公寓楼值班室进行“维修登记”→宿舍管理员统计并填写维修清单→报到物业公司维修办公室→专业维修人员维修→宿舍管理员陪同检查 、签字验收→学生签字确认信息反馈→维修清单交物业公司维修办公室存档。如出现紧急情况,须立即报告,先维修再补办手续。
第八章 学生公寓水、电、网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公寓提倡节约用电、用水,做到人走灯熄,人走水关,杜绝“常明灯、常流水”现象。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
第四十八条 住宿学生和管理服务人员,须自觉爱护水电设施,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严禁私自拆卸电器配件、各种洁具及阀门。
第四十九条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33号)文件规定,在保证学生正常生活和科学计量的前提下,对学生宿舍用电、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具体额度为每生每月不高于2.5吨水、5度电,一年按10个月计算。超过定额的部分学生自理,电0.54元/度,水3.40元/吨,太阳能热水18元/吨(如国家和学校政策变动,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 为使学生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可累积使用,每月顺延,水电用量以宿舍为单位结算。
第五十一条 学生宿舍除允许安装台灯(不超过40瓦)或日光灯外,不允许私自拉线安装其他照明工具。严禁使用功率超过100W的一切电热器具(宿舍配备的饮水机除外)做饭、烧水、取暖等。违者,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寒、暑假期间留校学生水电费自理。
第五十三条 社区中心联合校园网络中心,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学生宿舍应文明用网、安全用网,禁止在宿舍内违法违规使用网络资源。
第九章 宿舍纪律管理及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宿舍纪律的行为处罚分为以下几种:
(一)批评教育或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纪律处分(或附带经济赔偿)。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违反宿舍纪律行为者,根据《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以下简称《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从重处罚或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一)在宿舍内打麻将、赌博,或因打扑克、下棋等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在宿舍内高声喧哗、大声播放音像、打球、踢球等,影响他人休息者;
(三)在宿舍内吸烟、喝酒者(宿舍内有烟蒂、酒瓶视为吸烟、喝酒);
(四)在公寓楼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聚众哄闹以及不服管理者;
(五)向楼下泼水、乱扔杂物等行为者,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态度恶劣、造成后果者,除从重处罚外,还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六)对破坏、污损门窗等公共设施者除通报批评外,须缴纳相应的赔偿金和维修费,性质恶劣,影响严重者,视情节加倍赔偿并从重处罚;
(七)私调房间以及私自在房间内留宿外人(包括非本宿舍学生)情节严重、认错态度不好者;
(八)未经社区中心允许,移动宿舍家具、改装拆除宿舍配套电器及线路、私自乱拉电线、乱安插座者;
(九)在公寓楼内燃放鞭炮、焚烧物品、生火做饭,使用或存放变压插排、电吹风、电夹板、烘鞋器、电炉、电热器、电炒锅、电饭锅、电热杯等功率超过100W的一切电器设备(宿舍配备的饮水机除外)及便携式燃气灶、酒精炉、蜡烛等易燃物品者;因使用违禁电器或易燃物品以及违章用电引起火灾等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个人承担,构成违法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在学生公寓内饲养猫、狗、仓鼠、蜥蜴、兔子、鸟类等各类宠物者(造成后果的当事人须承担一切责任);
(十一)学生违反规定进入异性公寓,在异性宿舍内过夜或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按《违纪处分条例》从重处罚。
(十二)无正当理由(若不能提交有关证明)夜间晚归;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
(十三)在公寓攀越阳台、楼顶等其他安全隐患行为者;
(十四)其他违反宿舍管理和宿舍纪律者。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根据《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一)随处乱扔果皮、纸屑、杂物;
(二)向水池内倒剩饭剩菜;
(三)向便池内倾倒剩饭剩菜、塑料袋等杂物;
(四)随地吐痰、在墙壁门窗上乱写乱画、涂抹污物以及向墙上踏脚印等;
(五)凡学习时间内在宿舍玩电脑游戏、手机游戏、上网聊天、看视频。
第五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从事买卖物品、张贴广告、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校园贷、直销推广等服务性收费活动,一经发现,没收其全部经营物品,进行批评教育并按情节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辱骂、侮辱、恐吓或故意刁难管理人员,以及私自换锁来阻碍管理人员正常办公,尚未使用暴力者,按《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罚;对使用暴力、胁迫或恐吓等手段阻碍管理人员正常办公者,按《违纪处分条例》从重处罚,直至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证据确凿.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恐吓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作伪证的。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细则行为者,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违反的,区分责任分别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细则中未列举的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破坏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参照本细则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并协助公寓管理部门执行本细则,公寓管理人员、学校纪律检查人员因监督执行本细则有权进入学生宿舍,在宿舍无人时,管理人员或检查人员两人以上方可进入。
第十章 违纪处罚的裁决与执行
第六十四条 社区中心和各院(部)对学生在宿舍内违纪行为须及时取证、调查核实,依照《违纪处分条例》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违纪处罚的裁决与执行,依照《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管理人员在执行本细则时,须严格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管理人员违纪者,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违法犯罪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学生宿舍有偿使用及其他管理
第六十七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为学校增加创收,提高宿舍及场所的利用率。在保证学生正常住宿和生活秩序的情况下,可按照《山东工商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有偿使用。
第六十八条 学生公寓楼内外安装各种设施与设备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和授权方可安装。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或学校教育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学生工作部(处)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