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 号)、《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鲁高工委〔2006〕39 号)和《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2016〕77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二条 坚持牢固树立关心学生心理健康的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环境,因时、因地、因人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三条 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既要优化学生心理素质,又要培养学生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第四条 坚持普及教育与个别关注相结合,要及时、准确地了解学生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
第五条 心理咨询是保障学生心理健康重要而有效的方式,在咨询工作中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密原则:尊重来访者的个人隐私权,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严格保管,予以保密,在教学、科研和案例督导中涉及来访者案例时,须以不泄露来访者信息为前提;
(二)真诚原则:对来访者真诚相待,耐心倾听,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
(三)助人自助原则:通过咨询,增强来访者独立性, 而非增强其依赖性,为在日后遇到类似的生活挫折和困难时,能够独立自主地加以解决;
(四)无条件积极关注原则:对来访者的感情须深切体察、理解,不存偏见的给予接纳,给以真诚的关怀和帮助;
(五)保密例外原则:来访者有自杀(或自残)、对他人和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不适用保密原则。
第六条 心理测试所用的量表和测试手段须科学、规范, 对测试结果严格保密。对测试结果谨慎分析,避免简单定论。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七条 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多种活动,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增强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八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点面结合, 多层次、多角度地解决学生的心理困扰。
第九条 加强心理咨询制度建设,遵守心理咨询的伦理规范,健全心理咨询的值班、预约、重点反馈制度,加强心理咨询个案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心理咨询个案的研讨与督导活动。
第十条 开展新生心理普查,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对情况较严重的学生进行心理咨询或转介。
第十一条 加强心理危机的预防和干预
(一)做好心理危机的筛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防;
(二)对存在心理障碍的学生,心理咨询中心须及时转介;
(三)特别关注有自杀或自残倾向和生活发生重大变故的学生,及时疏导和干预,加强对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学生康复及康复后的跟踪;
(四)做好心理危机事件的善后工作,重视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支持性心理辅导,最大程度地减少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
第四章 实施途径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要注重教育、管理、服务等环节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努力把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渗透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过程之中。学生工作者要深入学生,及时发现心理异常的学生,并尽快与心理咨询中心取得联系, 共同做好干预工作。
第十三条 通过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必修课、选修课、专题讲座等方式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和教育, 充分利用网络、校报、宣传栏、广播站、校园电视台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每年定期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月,参加山东省大学生心理健康宣传活动,开展各类寓教于乐的活动,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
第十五条 各院(部)要配合心理咨询中心,积极开展心理普查、心理咨询、心理成长、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对大学生心理协会的管理,充分发挥心理协会在心理健康宣传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对协会成员的培训,广泛开展朋辈心理辅导。
第十七条 在各班设立心理委员(阳光天使),在接受培训的基础上,负责本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及时反馈和传达信息,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辅导,与各院(部)学生工作者和心理咨询中心构成三级心理健康教育网络。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专兼职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成员包括党委宣传部、学生处、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研究生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校医院、各院(部)和相关学科教学研究单位等负责人,负责研究制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统筹领导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具体工作由心理咨询中心实施。
第十九条 心理咨询中心归属学生处管理,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咨询等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纳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特别是直接从事心理咨询的教师,须具有从事心理咨询的专业资质。
第二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纳入辅导员序列,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的人数不少于 2 人,专兼职教师总数不少于 5 人。
第二十二条 加大心理咨询教师的培训力度,每年应接受不低于 40 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至少 2 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安排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适时接受专业督导和个人分析,以提高教师的专业技术能力。
第二十四条 支持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管理。
第六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按不低于在校生人均 10 元的标准设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项经费,列入预算,保障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心理测量和心理普查、专业书籍和音像制品的购买、业务培训(包括参加会议、培训、督导、个人分析或个人体验等)、心理咨询教学工作量酬金、外聘专家费(包括讲座、咨询、督导等)、设备配置和维护、针对学生开展的培训和座谈、带领学生外出参加比赛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心理咨询工作量的计算办法:每次心理咨询的时间平均为 1.5 小时,计 2 课时。教务处根据学校规定认定教学工作量,酬金由学生处发放。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心理咨询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院发〔2005〕9 号)同时废止。
学生工作部(处)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