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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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2024年07月14日 14:4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在我校就读的其他学生参照适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行为。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处理,执行《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处理规定》。    

第四条给予学生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严重告的处分期为8个月,记过的处分期为10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为12个月。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七条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不具有以下资格:    

(一)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荣誉称号及其他表彰性权益;

(二)担任学生干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积极消除不良影响或减轻违纪后果的;

(二)主动配合学校调查,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胁迫、诱骗或因过失违纪,又确能认识到错误的;

(四)学校认定的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事实查明后拒不认错、悔改的;

(二)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三)隐瞒事实、提供伪证等妨碍调查处理的;

(四)共同违纪为首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六)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七)有两种以上(含)违纪行为的;

(八)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或调查人员的;

(九)学校认定的其他应当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退回学生户籍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二级学院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查清违规违纪具体事实经过,收集违规违纪事实相关材料,依法固定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各项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报告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并提请相关部门参与调查,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部门对违纪行为的调查应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工作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应在调查材料上签字确认。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由司法或行政机关直接调查的,可在取得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处罚材料后启动调查。调查工作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二)调查结束后,二级学院应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学生拟处分建议,将相关材料提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和法律事务办公室对事实经过、相关证据材料、适用依据、拟处理意见等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二级学院依据审核意见作出拟处分决定,形成书面处分告知书,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学生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陈述申辩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学生签字后视为已告知。无法联系到学生的,在二级学院网站以公告方式告知;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学对拟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二级学院提交陈述或申辩材料。学生拒不陈述和申辩或在上述期限内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不影响处分决定的作出。

(四)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组织专门会议研究后,作出处分决定。

(五)应当给予开除学籍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分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和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再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作出后,由教务处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被开除学籍的同时由相关部门报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六)涉及多个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行为,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召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调查材料的内容:    

(一)调查过程和结果的说明材料;

(二)证据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三)学生申辩告知书、陈述和申辩材料或放弃陈述和申辩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原则上一人一文,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四条处分决定书正式行文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不在学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上方式难以送达的,利用二级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送达的过程,并由不少于2名见证人签字,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备案。处分决定应视情况及时在全校二级学院、班级或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五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解除处分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受处分学生可在处分期限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二

级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申请;

(二)学生对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在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的,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组织专门会议审核同意后,按期解除处分。

(三)应届毕业生表现良好、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且处分期已达6个月的,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组织专门会议审核同意后,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七条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十八条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九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秩序,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非法使用公共设施或其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教室内就餐或将餐饮垃圾丢弃在教室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违规驾驶或违规乘坐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按照学校请销假管理的有关规定,应该请假而未请假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混淆、隐瞒事实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藏匿、损毁、私拆他人信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公共卫生防控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酗酒或酒后扰序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为他人作伪证,对学校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故意撕毁或拒不服从国家机关和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或公告文书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故意扰乱教学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替人或被替上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组织、参与非法社团组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未经批准,使用学校形象标志、冒充学校工作人员等为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以侮辱、谩骂、猥亵、恐吓、诬陷、诽谤、冒用或其他方式侵害他人或组织权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以上述等方式侵害教职工或学校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冒用他人名义或盗取他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以牟利等不良目的或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八)以偷窥、偷拍、窃听、恶意传播或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九)伪造、涂改、盗用各种证件、证明、申请书(表)成绩单等材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险情、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学费补偿、医疗费和医疗保险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二)组织、参与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三)组织、参与非法贷款、非法集资等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四)持有或使用毒品等涉毒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五)盗用或伪造公章、机密文件、试卷、档案等机要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六)编写、出版、散发、张贴大小字报或其他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七)持有或使用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八)在校内组织、宣传、参与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宣传、参与邪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十九)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损害校园文明建设,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侵占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公私财物实施盗窃、诈骗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参照作案者给予处分;

(二)盗用、冒用校园卡、银行卡、有价证券或微信钱包、支付宝等,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参与收购、销售、窝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其他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损毁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毁公私财物的,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个人赌资在100元(含)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个人赌资在1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参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的,赔偿一切损失,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肇事者、策划者、组织者、持械者、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利用网络违纪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网络上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等,对他人、集体造成不良影响或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将自己的IP、网络帐号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有关规定,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系统等影响计算机和网络安全运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创建或管理网络平台,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调换床位或出租床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带动物进入公寓楼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寓楼内饲养动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零点之前不回宿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个人原因晚归、夜不归宿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五)在公寓楼内吸烟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宿舍内存有烟盒、香烟、烟蒂的参照吸烟处理。

(六)未经允许,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公寓楼焚烧物品或故意向楼外投掷物品、火种,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公寓楼内存放或使用各类管制刀具以及易爆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威胁人身安全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违反消防、安全用电等规定,在公寓楼内私拉乱接电线的,为电动车电池充电、私自使用变压插排或电磁炉、热得快、电吹风等发热电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发险情、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未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一律以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课时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10—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1—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1学时(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不请假离校、不按时返校、请假逾期或擅自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上午最低按3学时、下午最低按2学时、晚上最低按1学时计算旷课学时;学校安排课时数超过以上规定的,按照实际课时计算旷课学时。学校规定的休息日和假期,学校安排课时的,按照实际课时计算旷课学时;没有安排课时的,不计旷课学时。

第二十七条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术不端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调查、认定、处理等程序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相关规定进行。被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除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司法或行政机关不予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受到司法或行政机关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留校察看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应给予处分的;受到过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违纪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前两次违纪处分中含记过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应给予处分的;受到过三次违纪处分,第四次违纪应给予处分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涉及,但确又影响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声誉等其他违纪行为,参照相近或类似条款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列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括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院发〔2019〕102号)、《山东工商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院发〔2018〕128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院发〔2019〕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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