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风建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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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各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23年10月09日 15:09  点击:[]

山东工商学院各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各级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更好激发科研人员自主性、创造性、积极性,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及学校资助各类科研经费(含科研启动基金经费)。

第三条 以山东工商学院作为依托单位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均属于学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和挪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 强化学校主体责任,科研经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一)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调剂的指导审核;核定项目经费类型,审核外协费用拨付,跟踪经费到位和拨付情况;审核签订项目仪器设备、材料、测试加工等合同;办理技术收入的核定;负责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项目预算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组织项目验收及经费决算工作;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二)   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公布项目到款;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使用经费;审核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配合科研处等部门进行预算绩效考核评价。

(三)   资产管理处:负责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和验收;配合科研管理部门进行预算绩效考核评价。

(四)   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五)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审核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监督本单位的项目经费使用,并具体落实科研项目信息公开;配合科研处等部门进行预算绩效考核评价。

(六)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按照项目申报或实施的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项目任务书或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合同书等(以下统称项目任务书)使用经费;做好项目预算绩效考核评价;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结账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经费支出是指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支出。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   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   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   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1.     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税后)如下: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上限30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上限1500元/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

50%执行。

2.     劳务费发放标准(税后)如下:

(1)讲课讲座劳务费: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上限1500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上限1000元,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他人员每学时上限500元。讲课讲座劳务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学时。

(2)评审指导劳务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上限3000元/人/天;每半天上限1800/人;其他人员上限1500元/人/天,每半天上限900/人;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3)其他一次性临时劳务费:一般临时性劳务用工费的计发标准最高800//天。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临时性劳务用工费可上浮50%执行。

3.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具体执行聘用合同。

第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管理费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八条 各级项目资金开支范围有相关规定或要求的,按照其规定或要求执行,没有规定或要求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合同无约定的,实行经费包干制。

第四章 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包干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按照第六、七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

包干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附件1),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收费,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确定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五章 经费预算与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除纳入包干制试点的科研项目外,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对经费预算有相关规定或要求的,按照其规定或要求执行,没有规定或要求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纵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各科目不设比例限制,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据实编制。其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及总额,不需要提供明细。

   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按照项目管理部门直接核定的额度或按规定比例的上限足额执行。项目主管部门未明确间接经费额度的,由科研处在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确定间接费用总体额度。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按照项目财政经费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按照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实行总额控制。其中,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500万元及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60%;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20万元及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5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13%

设备购置费用按规定调剂后,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可相应调整,但不得突破比例上限。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正常工作变动调离我校的,其所负责课题的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扣除足额管理费后的余额,经科研处审批后可随课题直接费用余额一并转至新单位。未转出的科研剩余经费委托课题组其他成员(学校在职人员)管理使用。

   项目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不能转出的,按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因工作变动由其他单位调入我校的科研人员,其所负责课题的间接费用余额原则上应随课题直接费用余额一并转入我校财务账户。

第十五条 由学校与其他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项目主持单位和协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统一确定间接费用,协商提出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并在科研项目预算书(任务书、协议书或合同)中进行说明,经费到账后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经科研处审核后方可申报。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

(一)   直接费用的预算调整,除设备费外,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和科研活动需要自主安排。设备费的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科研处备案后执行。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   间接费用预算调整按照项目立项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管理费用支出。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项目到账金额的5%从间接费用中提取。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到账金额的3%进行提取,单个项目到账总金额≤10万元的或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的横向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 绩效支出。纵向科研项目绩效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贡献大小统筹分配,经科研处审核后从财务发放申报系统办理。项目执行期间,绩效支出累计发放总额不能超过绩效支出预算额的40%,项目结题后(以结题证书为准)发放剩余部分。横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项目绩效支出:

(一)未按项目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的;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事项变更未按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提前报批的;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的;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术诚信、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的。

  对于上述各项情形,项目绩效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第二十条 各级项目资金支出预算有相关规定或要求的,按照其规定或要求执行,没有规定或要求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学校资助科研项目不能用于间接经费支出,直接经费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劳务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统一由财务处出具到账凭证或票据,并按规定扣缴相关税费。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横向项目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后,持认定证明到财务处开具票据。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处根据财务处到账凭证及项目经费预算将经费分配方案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按经费分配方案建立科研经费账户,进行专项核算。科研经费结题前不得拆分转入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项目任务书合规、合理使用科研经费。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从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从事违反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从事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四)虚假申报项目,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五)编制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六)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七)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八)列支与相应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

(九)  支付项目组内人员咨询支出、劳务费;

(十)   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

(十一)  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或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二)   未签订相关合同,通过提供虚假合同、虚假票据或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行为,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十三)   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科研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择交通工具和非现金支付方式;实施野外补助包干;住宿费、会议费、交通费开支,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按学校科研经费报销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资助各类科研经费(含科研启动基金经费)执行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使用科研经费采购仪器设备和耗材,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自行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或应急采购的方式进行。具体事宜按学校科研仪器设备、材料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作经费

(一)  我校牵头项目在符合合作协议约定前提下,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经科研处审核后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我校参与项目,参与者应负责联系项目牵头单位及时将约定经费拨付至我校。

(二)   科研经费转拨校外单位,须按照科研任务书的约定,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任务书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经科研处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有条件的项目或者多个项目联合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助理可设置固定岗位、高校毕业生劳务派遣、在校学生勤工助学、第三方服务外包等多种形式,项目负责人确定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科研经费预算执行管理,合理安排预算执行进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规定和要求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第三十条 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项目,可以按批复的延期期限继续使用项目经费。

第六章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设立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纵向科研项目完成任务并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由科研处统筹安排。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学校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和学校科研重点领域需求。纵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两个月内填写《山东工商学院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转账申请表》(附件2)并报送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后将分配方案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按分配方案将经费拨入相应个人科研发展基金账号。逾期未提出结余经费转账申请的,由科研处统筹安排。

第三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验收后的结余经费,按合同约定进行列支;合同中无约定的,留归项目组自主列支。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助科研项目完成任务并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于资助期满当年底收回。资助期满未达到验收条件或者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学校视情况追回全部或者部分资助经费。

第三十四条 科研发展基金在不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法规、不损害学校利益和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可用于与科研项目有关的预研或续研工作,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直接费用支出,并可用于预借科研项目增值税发票和借支科研项目投标保证金等。科研发展基金不得再列支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学院、研究院等)以及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自律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非涉密项目的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绩效支出、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决算、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由科研处或项目所在单位依申请公开,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负责制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对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学校科研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项目负责人须承担赔偿责任。对违纪违规行为,将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游客演出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山东工商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院发〔202015号)《山东工商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院发〔202016号)《山东工商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院发〔200691号)山东工商学院校内资助科研基金管理办法(院发〔200978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022】42号附件1.山东工商学院科研项目“包干制”经费使用承诺书.doc  

    【2022】42号附件2.山东工商学院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转账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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