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学院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启动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科研启动基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目标的实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启动基金,是根据学校人才引进文件精神,提供给学术领军人才、学科/学术带头人、引进优秀博士及我校在职攻读并已取得博士学位教师的学校资助科研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总量控制人员,校外兼职人员应根据聘用协议单独确定。
第二章 立项条件
第四条申请学术领军人才、学科/学术带头人的科研启动基金按聘用协议单独确定。
第五条申请科研启动基金,须填写《山东工商学院科研启动基金申请书》(附件1),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其资格、研究计划等并签署推荐意见,报科研处审核备案,即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
第六条申请人根据学校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向人事处申请科研启动基金,申请者只享受资助一次。经费按确定的金额平均分两次下拨,经人事处、科研处核定后由财务处拨付首笔经费,该笔经费支付完毕后由科研处进行认定,向财务处申请拨付第二笔经费。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七条科研启动基金的使用,应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研究条件和协作条件,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科研启动基金由学校预算安排,按《山东工商学院各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院发〔2022〕42号)中“学校资助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第九条科研启动基金研究期限一般为五年,以首次拨款时间开始计算,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组织实施并完成项目的研究计划。
第十条科研启动基金申请人因辞职、出国逾期未归或调离学校的,剩余经费清缴学校,未完成研究计划的学校视情况追回全部或者部分资助经费。
第四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在完成科研计划后的一个月之内向人事处和科研处提交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的《山东工商学院科研启动基金结项鉴定书》(附件2)、科研启动基金结题报告及项目经费收支明细账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申请学术领军人才、学科/学术带头人科研启动基金的科研成果结题验收按聘用协议的有关内容确定,申请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的科研成果结题验收条件如下(任选其一):
1.获批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2.发表C类及以上成果1个;
3.获省部级科研奖励或省级科研创新团队1项;
4.自然科学类横向课题进账经费20万元,人文社科类横向课题进账10万元;
5.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