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保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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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住房管理办法 院发〔2019〕132号

2019年12月10日 16: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住房管理,优化学校住房资源配置,提高有效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其它驻烟高校通常做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住房包括公有住房和教职工住房。

(一) 公有住房包括:一是周转房,即学校未出售、产权归学校所有的成套住房、教职工集体宿舍或其它可作为周转使用的住房,是学校为教职工提供的一定期限内居住的过渡性住房;二是集资房,即产权属于学校,房改前购房人已经交纳过集资款,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二) 教职工住房包括:一是房改房,即原产权属于学校,已经参加过房改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教职工住房;二是因政策原因暂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的住房(指腾空房再分配后待办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住房);三是学府小区住房;四是西校区专家公寓。

第三条 学校住房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受理住房交易申请,审查交易双方资格,以及住房交易的咨询、协助出具证明和备案等业务。

第四条 人事处负责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和新引进教职工住房补贴核定、计算,负责制定引进人才周转房安置分配意见。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供住房公积金咨询服务,负责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负责办理住房购房款、保证金、押金及租金的收取,负责住房自管期间的专项维修资金总账管理。

第二章 住房申购

第六条 住房申购是指在编教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下同)申购学校出售的住房。

第七条 除合法继承外,单个教职工家庭在本校区和学府小区同时最多只能各拥有一套住房。

第八条 在编教职工将本校区或学府小区以其名义购买的住房出售后,不得再申购学校出售的住房,也不得以无房户理由申请住房福利待遇,但可以购买教职工出售的二手房。

第九条 婚内购买过房改房(或者其它福利房)离异的教职工在析产时未分得住房一方不能再次申购学校出售的住房,也不得以无房户理由申请住房福利待遇,但可以购买教职工出售的二手住房。

第十条 集资房住户(因历史原因,52号楼、55号楼的集资房除外)申购学校出售的住房时,不能用原有集资房抵顶面积置换住房,申购住房成功后应将原有集资房以原价(无息)退还学校。

第三章 住房交易第十一条 购房人资格

在学校无住房的在编教职工可申请购买学校住房或学府小区住房。

第十二条 住房交易原则住房在符合条件的在编教职工中有序流通,不得进入市场向

学校在编教职工以外的购房人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赠与)。

第十三条 住房交易程序

(一) 房改房:住房交易双方向后勤管理处提交住房交易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后勤管理处协助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由交易双方到烟台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

(二) 集资房:不得转让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

(三) 学府小区住房:在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权证手续前,可以转让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购房人;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权证手续后可进入市场转让。

(四) 西校区专家公寓:按《山东工商学院住宅楼出售分配规定》(院发〔2013〕3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交易价格

由住房交易双方参照市场评估价格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住房继承

教职工的合法继承人申请房产继承过户时,申请人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合法继承遗产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过户证明材料,到烟台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 已继承住房的出售

房产继承人如要出售依法继承的住房,只能出售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购房人。

第十七条 教职工住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交易:

(一)房屋所有权有争议的。

(二) 乱搭乱建、违规装修,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未改正的。

(三)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四)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该房产权利的。

(五) 其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禁止权属转移的。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私自进行交易的住户,学校不予受理住房交易申请,不予办理水、电、暖、物业费等过户证明。

第四章 周转房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周转房分配、使用和管理按照《山东工商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16〕96号)和《山东工商学院引进人才周转房管理办法》(院发〔2018〕3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易地交流来校任职干部居住学校的周转房参照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事管发〔2018〕20号)、《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当前驻济省直机关易地交流厅级干部周转住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鲁事管发〔2019〕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离职人员住房转让及退还

第二十一条 离职人员包括因调动、辞职、自动离职、出国未经允许逾期未归等原因离职的人员。离职人员住房指离职人员购买的学校住房或承租的学校公有住房。

第二十二条 离职时,教职工须将本校区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前的学府小区住房交易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集资房应以原价(无息)退还学校。

第二十三条 离职人员承租学校的公有住房,应在离校前退还学校,交还的住房应完好、清洁。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自学校离职应先办理住房交易和退房手续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离职人员交回原住房时,应将原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房租等有关费用结清。装饰装修费用由离职人员自行承担,搬迁时如拆除自行装修部分,不得损坏房屋原有结构和使用功能,恢复入住时的原状。

离职人员未按学校要求归还住房的,按照学校驻地房租标准的2倍向学校支付使用费,超过60天,学校可以自行收回,费用、损失均由离职人员承担。

离职人员交还房屋不符合本规定的,发生的清理费用、恢复原状费用由离职人员承担。离职人员应承担的费用,学校可以自行扣除。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本校区成立“教职工住宅物业管理委员会”,学府小区由山东工商学院与烟台大学、滨州医学院联合成立“学府小区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各自区域物业的自主管理。按照政府采购和学校招投标采购办法购买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和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前,本校区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参照《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2号)相关规定执行;学府小区住房维修费用按维修部位对应的区域或单体建筑计入各自建筑成本,由涉及区域或单体建筑住户分担费用。取得不动产登记权证后,本校区和学府小区均按《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出售房改房时未提取或者未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学校按照规定补提;业主未交存的,按规定补交。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住房装饰装修前,应向学校(后勤管理处住房管理科)书面提交装修设计方案,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等事项进行约定,交纳装修押金和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教职工住房装饰装修不得破坏楼宇承重和楼体外观设计。不遵守本条规定的,学校有权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样;对于拒绝整改的学校将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规处理;对于严重威胁楼宇安全的装饰装修将采取必要紧急措施,并提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三十一条 学校住宅区物业委托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严禁个人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开荒种地、取土等行为,应保持绿地设施及硬质景观常年完好,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清洁。

第三十二条 住户应定期检查、维护住房的水、电、暖、气等管线和设备设施,如因维护不到位和使用不当导致漏电、漏水、漏气事故对其他住户造成的损失由该住户承担。

第七章 出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出租住房,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安全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不得变更住宅用途。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第三十四条 住房出租人应查验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办理房屋出租手续,并报保卫处备案审查。

第三十五条 住房出租人应在住房出租5日内将承租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报后勤管理处住房管理科备案。房屋公共部分维修需承租人配合的,出租人应协调承租人配合维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原有的住房管理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条: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下一条:山东工商学院物业管理办法 院发〔201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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