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和烟台市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烟财综〔2013〕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入幼儿园缴纳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按本办法予以报销。
第三条 教职工子女选择本校幼儿园的,学校不再报销保教费,只需缴纳家庭应承担部分费用,双职工缴纳30%,单职工缴纳65%。
第四条 教职工子女选择校外烟台市范围内幼儿园的,双职工按本校幼儿园收费标准报销70%,单职工按本校幼儿园收费标准报销35%。
第五条 配偶无固定工作的,子女选择本校幼儿园的,其配偶承担35%部分由学校报销,选择校外烟台市范围内幼儿园的,按本校幼儿园收费标准报销70%。
第六条 配偶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
生),子女选择本校幼儿园的,其配偶承担35%部分由学校报销,选择校外烟台市范围内幼儿园的,按本校幼儿园收费标准报销70%。
第七条 丧偶或离婚的,子女由其抚养,选择本校幼儿园的,其应由配偶承担的35%部分由学校报销,选择校外烟台市范围内幼儿园的,按本校幼儿园收费标准报销70%。
第八条 配偶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子女选择外地幼儿园的,学校不予报销。
第九条 教职工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配偶无固定工作的需提供配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配偶在外地工作的需提供配偶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第十条 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由教职工子女所在家庭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