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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教职工校内住房出租管理规定

2020年10月27日 08:30  点击:[]

 

山东工商学院

 

教职工校内住房出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工住房出租管理,规范教职工住房出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10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和烟台市公安机关对房屋租赁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工商学院教职工校园内自有住房的出租及管理。教职工住房包括西校区专家公寓和东校区家属区(周转房、值班备勤宿舍等相关公有房屋严禁出租)。

 

第三条 住房出租是指教职工将其在校园内的住房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后勤管理处是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住房证明、信息登记和物业管理工作。

 

(二)保卫处负责出租住房的信息备案和治安管理工作。

 

(三)校医院负责出租住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和备案工作。

 

(四)各二级学院负责在校学生的租房审批工作。

 

第五条 住房出租实行安全责任制度,本着“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为安全责任人,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住房管理规定。

 

第二章 住房出租流程

 

第六条 住房出租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七条 办理住房出租登记备案,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二)出租人到后勤管理处办理住房证明和信息登记。

 

(三)承租人是在校学生的,须持本学院出具的“同意”租房证明。

 

(四)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到黄海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居住证。

 

(五)承租人是育龄妇女的,到校医院开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六)出租人和承租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和以上材料到保卫处备案。

第八条 住房出租人应当负有下列主体治安责任:

 

(一)严禁出租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以及棚厦、地下室等附属性建筑。

 

(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三)出租的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从事“黄、赌、毒”和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告。

 

(四)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督促承租人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特别是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后勤管理处,以便及时维修。

 

(五)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自来水和采暖管线;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及室内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

 

(六)出租房屋中途增加、更换承租人或停止出租的,要在签订或中止房屋租赁合同后7日内到后勤管理处信息登记后,再到保卫处办理备案或注销手续。

 

(七)出租人因故不能自己管理出租房屋的,须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管理,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八)督促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出租房屋及周边环境的卫生保洁,不得制造扰民噪音,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妨碍其他住户的日常生活。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出租人或承租人有违反本规定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行为,保卫处应制止或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是对《山东工商学院住房管理办法》(院发〔2019132号)第七章的补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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