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学院
食堂售餐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堂日常售餐收费管理,掌控食堂真实运营情况,落实食堂成本核算,指导食堂饭菜价格,完善师生大数据信息采集和管理,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根据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营养健康与学校食品安全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教体字〔2019〕10号)和《山东工商学院食堂管理办法》(院发〔2019〕33 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后勤管理处是本细则的牵头部门。负责食堂日常售餐收费的监督和管理,进行食堂账务核对、结算手续办理与审批。
(二)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一卡通相关设备的安装、维修、维护、系统升级、使用说明书的制订和使用培训工作,并每半个月核算、出具结算账单。
(三)财务处负责学校食堂售餐系统的账务核算与资金管理,及时根据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和后勤管理处出具的账单进行结算。
(四)学生工作处、团委、各二级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在师生范围内全面推行校园一卡通的宣传和使用,确保在校师生人人皆知。
(五)各食堂、社会化托管企业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组织本食堂全体员工遵照本实施细则严格执行。
第三条 食堂是售餐收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食堂负责人、托管企业负责人是食堂售餐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食堂现场经理是食堂售餐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各窗口负责人是售餐收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收款设备
第四条 收款设备是指由学校为食堂免费安装的校园一卡通、网络、圈存机等收费系统,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各食堂负有监管义务,人为损坏或丢失,须按市场价格赔偿。食堂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与校园一卡通无关的收款码和其它收款设备。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建立食堂收款设备维修维护台账和报修响应机制,提供足够的备用设备,并免费维修维护,确保设备出现故障时技术人员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为各食堂开通查询权限账号,提供查询、打印卡机结算对账单业务。
第六条 食堂因经营需要增加收款设备的,经后勤管理处审批,由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安装调试。
第三章 售餐管理
第七条 食堂必须使用学校指定的收款设备收费,确保每笔交易资金纳入学校银行账户。
第八条 未经学校允许,食堂不得收取现金或使用个人微信、支付宝二维码等方式变相收取现金。
第九条 师生应持学校统一办理的一卡通实体卡或使用学校实名认证的微信、支付宝等在食堂消费。未按上述要求的就餐人员,食堂拒绝供餐。
第十条 其他人员如有就餐需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审批,由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办理临时卡。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山东工商学院食堂管理办法》(院发〔2019〕33 号)建立日常检查和抽查制度,完善师生监督机制。发现有收取现金或变相收取现金的、被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并奖励举报人100元,奖励费从公共服务费中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是对《山东工商学院食堂管理办法》(院发〔2019〕33 号)的补充,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