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22〕16号
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机关各单位:
《山东工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工商学院
2022年1月15日
山东工商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暂行规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和《山东工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位授予工作坚持 “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
,须在山东工商学院普通本科中有同名专业并已有毕业生。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政治思想标准和学术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修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主干专业课程成绩须达到70 分及以上;
(四)参加学校自行组织或指定学生参加的全国(省)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合格;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优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五条规定;
(二)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未解除;
(三)毕业资格审查结论为结业;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不到优良等级。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个人申请。由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标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提出申请,填报学位申请表。
第八条 校外教学点初审。各校外教学点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等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者,提交山东工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复审。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各校外教学点报送的名单,复核主干专业课程、外语及毕业论文成绩是否符合要求,并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名单经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 学校终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上报备案,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授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只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若发现学士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学士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山东工商学院成人高
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院发〔2016〕130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山东工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山东工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2年1月16日印发
(共印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