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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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年04月03日 14:54  点击:[]

 

 

山东工商学院

 

院发〔202234 

 

 


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研究生 

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机关各单位:

《山东工商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工商学院

202243


山东工商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支持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42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学金三部分构成。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研究生奖助学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我校学籍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奖助学金;已经获得的,奖助学金应停发或视情况追回,相应资金转入下一学年使用。

(一)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

(三)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延期毕业的;

(四)在学期间更改为定向培养或转出人事档案的;

(五)未通过课程考试、其他培养环节考核和中期检查的;

(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章奖助标准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具体指标由上级下达,金额一般为指标范围内每生每年20000元。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

(一)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率100%,分为两档。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自动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其余的,自动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由研究生处负责审核。

(二)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档,覆盖率不超过可参评人数的70%。一等奖每生每年10000元,占可参评人数的10%;二等奖每生每年5000元,占可参评人数的20%;三等奖每生每年3000元,占可参评人数的40%。不足一人的按四舍五入计。

第七条 助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覆盖率100%。由学生工作部(处)按每生每月600元标准发放(78月不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标准和指标,按照“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适度倾斜”的原则,可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科研处、财务处负责人,各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领域)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裁决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指标分配、评审组织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专业学位授权类别(领域)依托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简称评审小组)。依托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为成员。

评审小组负责制定本一级学科、类别(领域)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细则,以及申请组织、初评审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制定参照标准:

(一)有课程考核考试的。以课程考核考试成绩为主(约占50%),以科研成果及参加科研实践表现为辅(约占40%),并适当考虑参与学生活动、社会实践等情况(约占10%)。

(二)无课程考核考试的。以科研成果及参加科研实践表现为主(约占90%),并适当考虑参与学生活动、社会实践等情况(约占10%)。

第十二条 各一级学科、类别(领域)奖助学金评选细则的制定,须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在本单位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具体时间根据上级文件下达时间确定。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根据学校文件和本一级学科、类别(领域)奖助学金评选细则,结合自身实际,申请相应等级奖助学金,并填写申请审批表。

(二)学院评审。评审小组认真审核申报研究生的申请材料,形成考核意见,确定获奖助学生名单。在本单位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学校审定。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审定最终获奖助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在依托单位公示期内,可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对答复仍存异议的,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领导小组提请复议、裁决,领导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统筹国家拨款、学校自筹、社会捐助等资金,建立健全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体系。

第十六条 违规获得奖助学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追回违规所得,并根据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处)将获奖助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十八条 各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专业学位授权类别(领域)依托单位负责将研究生获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学费代偿、补偿、助学贷款和“三助”等研究生奖助工作,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山东工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243日印发

(共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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