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学院
院发〔2022〕46号
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硕士研究生
指导教师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机关各单位:
《山东工商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工商学院
2022年5月13日
山东工商学院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培训工作,保证导师培训质量,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导师培训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导师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和业务能力,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导师做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好导师。
第三条 导师培训是学校推进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打造高质量导师队伍的重要支撑,是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重要举措。
第二章 培训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培训对象为校内在职在岗的导师、校外兼职导师和新任导师。
第五条 导师培训由导师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组成。岗前培训主要针对当年校内新增的研究生导师,日常培训针对全体在岗研究生导师。
第六条 培训内容主要由政策制度、师德师风、学术规范、教学指导和导学关系等五个模块组成,各模块内容如下:
1.政策制度:主要包括导师职责、招生录取、培养和学业管理等国家与学校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2.师德师风:主要包括国情教育、法治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职业规范、师德修养等内容。
3.学术规范:主要包括科学精神、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学校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定等内容。
4.教学指导:主要包括校内外专家和优秀导师指导经验介绍、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分享、研究生教育热点和难点问题分析等内容。
5.导学关系:主要包括和谐导学关系构建、研究生心理健康问题、导师与研究生辅导员协同育人机制等内容。
第七条 培训方式主要包括专家报告、经验分享、参观交流、学习研讨、网络自学、教学观摩、行业实践等。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建立学校、学院、学位点三级导师培训体系,以学校、学院层级培训为主、学位点层级培训为辅,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新增导师岗前全面培训,在岗导师定期培训与日常学习交流相结合。
第九条 研究生处负责制定全校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协助、督导各学院开展培训工作,评估培训实施成效;负责组织校内新增导师岗前培训,每年举行一次;负责根据学校总体规划不定期召开导师工作会议、开展专题培训。
第十条 各学院负责组织院级在岗导师定期培训和日常学习交流,建立健全导师培训体制机制和培训档案,协助、督导各学位点开展培训工作。在岗导师定期培训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内容按模块进行,培训时长不少于两个课时(每45分钟计1个课时),鼓励各学院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举行导师经验交流与研讨会。
第十一条 学位点层级导师培训侧重于提升导师学术科研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推进导师团队建设、促进导师参与行业实践。鼓励各学位点学术水平高、指导经验丰富的优秀导师发挥“传帮带”作用,针对新增导师建立“一对一”帮扶制度,实现精准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开展导师培训工作。各学院年初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报研究生处备案,由研究生处给予经费和政策支持;培训结束后两周内,向研究生处提交工作总结。
第四章 培训考核与评价
第十三条 导师参加培训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包括签到、答题、撰写培训总结或心得等,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评价应具有发展性评价理念,不仅应关注导师是否完成培训活动的终结性评价,同时应加强对培训质量和效果的跟踪性考察。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处负责校级培训工作考核;各学院负责学院和学位点层级培训工作考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考核方式,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 新增导师(含重新获得导师资格的导师)参加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招收(指导)研究生。在岗导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学校或学院层级导师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参加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或申请招生资格认定)。
第十六条 导师参加培训的考核结果作为导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参评研究生优秀导师及优秀导师团队、申报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校外兼职导师等培训工作由各学院负责规划、组织和管理,各学院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并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山东工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印发
(共印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