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21〕56号
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
章程(2021年5月修订)》的通知
各院(部)、机关各单位:
《山东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21年5月修订)》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工商学院
2021年5月31日
山东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1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规范和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山东工商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以推动学术进步为宗旨,倡导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我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且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设秘书长1人,由科研处处长兼任。根据工作需要,秘书长可提名并经主任委员同意设副秘书长2-3人。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内设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专委会人数为5-7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负责指导和规范我校学术道德工作,核查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各院(部)依据《山东工商学院章程》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学术权力。同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其章程制定、修改和委员变更等重大决策需向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推选委员、职务委员和提名委员。
推选委员应由各院(部)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产生,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职务委员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以及与学术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
提名委员由校长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要从我校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提名产生,人数不超过校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1/7。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表决产生。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四)积极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或对重大教学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任期未满离任,产生空缺时,原则上从离任委员所在学科中补选,增补应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征询意见后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如离任委员为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时,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新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教师职务评价和岗位聘用的学术标准与办法、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专委会组织规程等。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
(三)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重要科研项目的推荐、重要学术奖励的推荐人选;重要人才引进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等。
(四)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其他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等。
(五)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做出结论,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学术不端、学术纠纷和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位授予、教师职务评价、评优推荐等过程中的学术争议和申诉。
(六)授权、指导、监督专委会及各级学术组织依照各自章程自主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山东工商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学术权利。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校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传播扩散。
(五)《山东工商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学术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可不定期召开主任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扩大会议;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和评定,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按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回避的委员,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临时增加议题,需经与会委员1/3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具体议题邀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当事人及专家到会说明情况、陈述意见或列席旁听。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除涉及机密事项外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存档制度。学术委员会以及专委会召开的各类会议,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审议结果等均应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业务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列,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进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山东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17年12月第二次修订)》(院发〔2017〕 135号)、《山东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院发〔2017〕102号)同时废止。
山东工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7月7日印发
(共印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