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21〕46号
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
报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机关各单位:
《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细则》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工商学院
2021年6月7日
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鲁教财函〔2018〕8号)、《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院发〔2020〕120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是指对已不具备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决策工作。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主管部门。
各使用单位所管理的固定资产如达到报废条件,应按照学校规定程序提出申请、进行审核。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 学校拟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固定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五条 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等国有资产,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二章 报废处置条件、权限
第六条 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处置:
(一)已达到学校规定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经维修维护、升级改造无法继续使用的或者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或者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二)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技术故障、严重损坏、技术性能指标落后无法满足教学科研需要等情况,经技术鉴定确已丧失使用价值,无维修维护、升级改造价值或者修复费用过大的资产;
(三)建造年限久远,无改造价值的建筑物;
(四)不符合国家标准,继续使用会产生危害的资产;
(五)因长期频繁使用,精度下降,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和科研要求的资产;
(六)确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破坏,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而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七)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在监管期满,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获得批准之后才能提出报废申请;
(八)因安全环保、耗能等方面不能达标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情况;
(九)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再利用价值的资产;
(十)除上述情形外,其他依据有关规定需要报废处置的资产。
第七条 审批权限
(一)按山东省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处置固定资产。
(二)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电梯等)、有行业处置要求的设备(如涉密、含汞光源、含蓄电池、含辐射装置、车辆等)的报废处置,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报批。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程序
第八条 报废处置申请
(一)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报书》(详见附件),经使用部门具体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学校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学校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进行报废处置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资产管理处审核。
(二)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申请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属于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淘汰、强制报废的,应提供有关文件、证明、规定或报废标准。
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相关材料。
(三)对于符合报废处置条件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一般于每月最后一周提出报废处置申请。
第九条 报废处置审批
(一)资产管理处受理后,组织相关部门不少于3人组成技术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意见。对于部分技术复杂或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事项,可以组织专家论证或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鉴定意见或评估报告。
(二)资产管理处根据技术鉴定、论证评估情况提出处置意见。一次性报废处置单台3万元(含)或批量5万元(含)以下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审批;一次性报废处置单台3至5万元(含)或批量5至10万元(含)以下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一次性报废处置单台在5万元或批量1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认为属于重大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事项,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审批。
(四)根据有关规定需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的报废处置事项,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审批通过后,由资产管理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报废处置
(一)资产管理处根据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有关规定,按审批意见处置相应资产。
(二)报废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原则上学校于每年6月份、11月份集中报废处置2次。
(三)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电梯等)、有行业处置要求的设备(如涉密、含汞光源、含蓄电池、含辐射装置、车辆等)的报废处置,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车辆的报废处置应按车辆管理部门规定及有关报废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账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意见,通过“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手续。
(二)资产管理处通过“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固定资产帐审核并提交财务处。
(三)财务处对资产审核意见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学校财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办法》(院发〔2006〕60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报书
山东工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印发
(共印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