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21〕47号
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
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机关各单位:
《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工商学院
2021年6月7日
山东工商学院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山东工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15]76号)、《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院发[2020]120号)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学校的资产,各部门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建立资产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改善资产保管条件并做好日常的检修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学校国有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后,根据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进行赔偿并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责任认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除房屋构筑物外)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赔偿范围
第五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
(一)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固定资产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二)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造成损坏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四)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动用固定资产造成损失的;
(五)指导错误或改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六)人为因素造成火灾、水灾等而损坏的;
(七)公物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
(八)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坏或丢失。
(九)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三章 赔偿认定及标准
第六条属于使用人个人原因丢失的公、民两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包括计算机、投影仪、打印机、摄(录)像机、照像机、平板电脑等设备,按原价赔偿;属隐匿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损坏公、民两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致使无法恢复功能,按账面净值赔偿,但最低不得低于固定资产原值的30%:
账面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第七条 属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原因造成公、民两用性不强的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及损坏程度,确定折价赔偿的金额。具体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一)损坏、丢失购置日期在一年内的固定资产,按原价赔偿。
(二)损坏或丢失零部件或配件、副件,能及时配置并能恢复固定资产功能,按零配件、副件价值赔偿。
(三)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维修费及零配件、材料价值赔偿。
(四)损坏后性能、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酌情计算赔偿金额。
(五)丢失或损坏固定资产致使无法恢复功能,按账面净值赔偿,但最低不得低于固定资产原值的30%。
第八条 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固定资产的,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固定资产的原值赔偿。
第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一)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二)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维护维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由于不可预防的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损坏。
第四章 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属于多人共同责任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并分担赔偿费;责任不明确的,由使用单位赔偿。对于因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追究使用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进行责任认定后,必须立即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查明情况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如果使用单位无法进行责任认定,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组织认定。损坏、丢失贵重固定资产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保卫处处理,并由保卫处出具证明或鉴定。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损坏的固定资产,如有修复价值,则由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修申请,修复后继续使用;如无修复价值, 则由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报废处置销账手续。
第十四条 依据以下权限办理资产损坏、丢失的处理及赔偿事宜。
(一)单价或批量在1000元(含)以下的,使用单位根据调查核实及技术鉴定情况提出处理及赔偿建议,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单价或批量在1000元(含)至5000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调查核实及技术鉴定情况提出处理及赔偿建议,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三)单价或批量在5000元(含)至20000元以下,由使用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调查核实及技术鉴定情况提出处理及赔偿建议,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四)单价或批量在20000元(含)以上的,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处理意见;土地未达到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含)的资产造成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事故,经学校研究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赔偿费由相关责任人负责缴纳,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共同缴纳。学校任何单位不得给予报销。
第十六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偿还的,超过规定偿还日期1个月,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付。
第十七条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报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 赔偿时需附资产处置报告单,损坏、丢失国有资产所缴赔偿费上交学校财务处,交款凭证交资产管理处备案,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按相关规定调整相应账目。
第十九条本办法同样适用于本校学生。学生在损坏、丢失固定资产后,批准借用人员有责任督促学生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不及时缴纳赔偿金的,由批准借用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院发〔2006〕61号)同时废止。
山东工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印发
(共印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