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21〕48号
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通用设备
配置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机关各单位:
《山东工商学院通用设备配置及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工商学院
2021年6月7日
山东工商学院
通用设备配置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通用设备配置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鲁财资〔2019〕39号)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配置通用设备执行本办法,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通用设备是指为满足履行日常职能需要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第四条 本办法是学校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采购和资产调剂、处置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配置原则
第五条学校通用设备配置遵循“厉行节约、有效利用、资源共享,满足基本需求,逐步配置到位”的原则。
第六条配置主要依据各单位实有人数,并结合机构职能、工作需要等情况,在不超出本办法核定的总数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通用设备的配置。
第七条现有通用设备配置标准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应将超出部分设备退还资产管理处;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根据预算情况及各单位需求的轻重缓急情况逐步安排配置。
第八条确因工作需要,需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配置的,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配置。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年初未做设备申请计划的,除学校统一安排的临时专项工作、干部岗位调整(经组织部确认),机构调整引起的人事变动及新增人员(经人事部门确认)外,原则上不受理临时申请。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十条本办法规定的配置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类别、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具体详见附件1。
根据功能特点和使用方向不同,分为三种配置类型:基本配置、共享配置、特批配置三类。
基本配置是指按照学校设置的工作岗位,满足基本办公必须配置的设备;共享配置是指按“总量控制”原则,可共享使用的设备;特批配置是指因特殊办公需要且无切实可行替代解决方案的情况下才予以配置的设备。
第十一条配置标准根据使用性质区分为行政办公配置和教研室(不含兼职教研室、所、中心等)配置两类。行政办公人员办公设备配备,从学校一般设备费列支。教研室配置中按基本配置和共享配置的设备,从学校一般设备费列支。
(一)行政办公人员设备配置,按照厅级、处级及科级及以下来划分,具体详见附件1
(二)教研室、教师设备配置(不含兼职教研室、所、中心等)划分为“基本配置”和“共享配置”两个类型标准,详见附件2。
基本配置标准:基本配置是指教研室、教师(所、中心等)每位教师配备办公桌、椅等。
共享配置标准:共享配置是指教研室、教师(所、中心等)共用的打印机、文件柜等。
第四章 办公设备购置及经费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认真审核本单位现有设备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配置标准,每年按规定填写《山东工商学院一般设备年度预算申报表》(详见附件3),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资产管理处提报设备购置计划(含更新),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设备购置计划进行汇总,依据“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内的账务信息,对配置申请进行审核论证、编制预算。
第十五条设备购置经费优先用于购置常用设备,兼顾购置部分特批设备。党政管理机构所需配置的空调,经费从学校一般设备费列支,其他单位需配置空调的,经费自筹解决,配置及安装条件依据学校关于空调安装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学校允许单位使用科研或创收发展基金,用于改善本单位办公条件,但不得违反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的,须经科研处汇总、统计、审批;使用创收发展基金经费的,须先经财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无论使用何种经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采购;所购置的设备,均需执行《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入固标准的均应办理入固手续;擅自购置的,学校将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因不可预料等原因出现急需且本单位内现有设备无法调剂使用的,填写《山东工商学院配置申请单》(详见附件3),说明申请原由,先由资产管理处进行配置、调剂,若库存情况无法满足的,则填写《山东工商学院零星采购申请单》(详见附件3),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五章 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建立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岗位责任制,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做好防盗、保养、维护和维修工作,定期进行资产核对清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面负责。资产使用人是设备的直接责任人,应妥善保管、爱护使用。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依据《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使用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每年要对设备进行清查,做到账、物、卡一致,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报修;特批设备要加强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闲置、超标的设备要服从校内调剂,对暂不需要调剂的资产,各单位应及时交回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按人员配置的台式计算机,校内调动时,随人员调动,且先办理变更手续再移动资产,若电脑已到达报废条件,需带到新工作单位提交报废申请后,重新配置,其余设备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一律不得带离。按科室或房间配置的设备不得带至新岗位,在使用单位内部办理交接手续,及时变更使用人。新增岗位,单位内部可调剂使用的,不再另行配置;确需新配置的,由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置标准和购置程序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按规定配置。
第二十五条因调动、离职、辞职、出国或离退休的人员所使用的设备,须通过所在单位交回资产管理处,同时在固定资产系统中做相应变动;未按要求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因专项工作或临时工作按需配置的设备,工作结束后交回资产管理处另行调配。
第二十七条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经学校鉴定,符合报废条件外),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最低年限但不符合报废条件的,应继续使用。
各单位通用设备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维修优先原则。在现有设备出现故障或破损时,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予更新,优先维修,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的,依据《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办法》申请报废,严禁私自拆卸零部件。
(二)先调后配的原则。优先调剂已有设备,无法调剂时,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酌情配备新的设备,但不得自行提高设备的配置标准。
(三)变更报批原则。设备的变更,需提供固定资产变动报告,由资产管理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擅自外借、出租、丢弃等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工商学院办公设备配备标准暂行规定》(院发〔2012〕8号)、《山东工商学院教研室设备配置办法》(院发〔2012〕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工商学院通用设备配置标准
2.山东工商学院教研室设备配置标准
3.山东工商学院一般设备年度预算申报表、
山东工商学院配置申请单、
山东工商学院零星采购申请单
山东工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印发
(共印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