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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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1年06月07日 16:14  点击:[]

 

 

 

  

 

 

 


院发〔202145                          

 

  


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差旅费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院(部)、机关各单位:

《山东工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工商学院  

202167


山东工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山东省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财行〔201558号)以及《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鲁财行〔201627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我校工作人员临时到烟台市区(不包括烟台各县、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审批人和出差人应当对差旅费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财务处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原则严格差旅费管理。无明确公务目的、无实质公务内容的差旅活动一律不得安排。确须外出调研、考察的,要将经费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的有效证明作为报销附件。严控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超预算开支, 严禁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严格执行出访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携带配偶、子女等无关人员出行,不得随意变更出访路线, 严禁以开会、考察等公务名义组织或参加各类旅游活动。

第六条出差人要按照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在出差前根据出差内容,填写《山东工商学院公务外出计划申报单》(附件1),经批准后方可出差。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烟台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具体如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校级及以上职务的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乘坐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经经费负责人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因特殊原因确须学校保留车辆、租车出行的,须据实填报《山东工商学院特殊事项审批表》(附件2),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可出行。自驾用车仅限于横纵向科研课题经费。学校保留车辆、租车、自驾车出行的按照学校公务用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购买机票按照《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151号)执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省内、外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附件3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其上浮比例执行上级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西藏、青海、新疆地区出差每人每天120元,省内及省外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保留车辆、租车、自驾出差,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外出计划申报单、差旅费报销单、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原始票据。

乘坐飞机的人员,报销差旅费时需提供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不得使用其他票据作为报销凭据。乘坐长途汽车的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应使用机打的正规车票,票面记载事项要详实、完整。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书面说明并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相关费用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报销差旅费必须填制差旅费报销单,且出差线路严格闭合。线路不闭合须据实填报《山东工商学院特殊事项审批表》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方可报销。按照客观有效证明核准发放各项补助。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对于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除会议通知中明确规定提供住宿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当天往返烟台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确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须据实填报《山东工商学院特殊事项审批表》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方可报销。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就近回家探亲或因私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丢失的,须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凭订票有效证明经经费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同意后,作为行程封闭依据,只计算有客观时间依据的各项补助。

出差天数原则上控制在7天内(包含7天),超过7天的,原则上不报销。确有特殊情况的,须据实填报《山东工商学院特殊事项审批表》,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可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超出天数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法定节假日出差原则上不报销差旅费(有上级要求或正式通知除外)。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省内外(不含烟台市区)会议、培训缴纳会务费的或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开支,原则上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举办方单独出具的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会议、培训地点与住宿地点距离较远需自行坐车往返的,凭举办方单独出具的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在烟台市内参加会议、培训的,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确实发生住宿、交通费用的,经经费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八条 到烟台市区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其他另有文件规定的,执行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组织安排的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条 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代表学校外出参加比赛等发生的差旅费,按照“其他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学生参加实习、社会实践等实行包干制,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直接发放到本人银行账户,不得代领。

第三十二条 差旅费支出如因专项经费另有文件规定的,执行相关文件规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完善本部门、本单位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出差人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业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的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考察、调研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差旅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以弄虚作假行为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山东工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发〔201560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山东工商学院公务外出计划申报单

2.山东工商学院特殊事项审批表

3.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

明细表

 

 

山东工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67日印发

(共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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