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21〕72号
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仪器设备
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机关各单位:
《山东工商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工商学院
2021年9月6日
山东工商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院发〔2020〕120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坚持修旧利废、厉行节约的原则,以技术修理为主、更换配件为辅,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减少仪器设备故障。
第二章 维修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是指使用学校经费购置,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生活与后勤等单位,并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入账的仪器设备,包括已在学校申报立项的自制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四条 对不承担教学任务,由教师科研经费采购,用于科学研究项目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应从该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五条 对主要从事对外技术服务业务的专用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需要维修的,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维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该单位对外服务业务收费中全额支付。
第六条 经费独立核算部门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由本单位自行组织,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学校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七条 凡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条款由供货单位或生产厂家负责免费维修。使用单位应及时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状态,发现问题直接通知厂家上门维修,保修期内厂家不能及时提供维修服务的,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协调处理。
第三章 维修、维护原则
第八条 仪器设备维修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的主管部门,对全校仪器设备维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维修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分工如下: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维修、维护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设备、实验设备维修、维护工作;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室家具、窗帘的维修、维护工作;
(四)科研处负责科研类设备维修、维护工作;
(五)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信息化建设设备、软件维修、维护工作;
(六)保卫处负责消防、安防、安保类设备维修、维护工作;
(七)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办公窗帘等维修、维护工作。
第十条 使用单位建立维修、维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内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指导仪器设备使用人员、保管人员做好技术维护。
第十一条 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属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正常损坏的零配件确须更换的,应当交旧换新,属消耗性的零配件应从各院、部、处事业费中支出。归口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各部门的维修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要随时掌握全校教学、科研、行政、生活与后勤等单位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处理维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各单位仪器设备使用维修情况进行抽查,对因维修维护不利,影响教学、科研正常工作的给予批评,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中。
第四章 维修程序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损坏)范围扩大。设备管理人员和实验室负责人要认真检查故障原因,及时组织维修。如属人为故障,应向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报告,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无法排除故障时,且在维修过程中不改变报修仪器设备原有配置的,由使用单位填写《山东工商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附件1),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对于单件或批量维修金额较高的仪器设备,需附上详细的维修申报说明,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组织实施。维修过程中需改变报修仪器设备原有配置的,须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十六条单件或批量维修费用超过10000元或维修费用超过原值50%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审批;单件或批量维修费用在3-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需分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单件或批量维修费用在2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需校长审批;单件或批量维修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还需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维修后,该设备的管理人员会同有关技术人员对所修设备进行验收,鉴定维修质量。
第十八条 大型试验仪器(30万元以上)维修后,设备管理人员会同有关技术人员、归口管理部门人员对所修设备进行验收,由归口部门填写《山东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记录》(附件2),并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已无修复价值或维修费用超过原值60%的仪器设备,原则不再维修,予以报废处理;如因使用不规范、保管不善等造成的损坏,依据《山东工商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使用人责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应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经费的使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维修,否则学校不承担维修费用;对擅自维修造成设备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山东工商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院发〔2006〕59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工商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
2.山东工商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记录
山东工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9月8日印发
(共印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