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21〕94号
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
特色研究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机关各单位:
《山东工商学院特色研究院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工商学院
2021年12月1日
山东工商学院特色研究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财富管理特色建设,促进和规范特色研究院发展,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能力、社会服务水平的同步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院面向学科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特色建设为引领,坚持长期共赢的发展思路,开展协同创新。
第三条研究院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条研究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以研究院、山东工商学院的名义进行任何商业活动及对外宣传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校外共建、院长不是学校在编教职工的特色研究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研究院设立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和院务系统。
第七条理事会由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是研究院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负责制定研究院章程、确定研究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预算。研究院章程、发展规划等需经学校党委审核通过。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以学术界专家为主,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是研究院学术事项的咨询机构。
学术委员会负责参与并指导研究院平台建设,指导研究院教师申报项目、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评审推荐研究院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等。
第九条院务系统由院长、执行院长和副院长组成。执行院长由学校派员担任。院务系统设立在山东工商学院。
院务系统负责研究院的日常工作,遵照章程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拟定和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预算,筹备理事会、学术委员会会议并落实有关决议。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学校为研究院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支持院务系统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院长应当每半年向学校汇报一次工作。对于“三重一大”事项,院长应当遵守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专项汇报,必要时可以委托执行院长汇报。
第十二条研究院科研成果需以山东工商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知识产权、投资收入、利益分配等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及章程中规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研究院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应当遵循学校相关规定,并经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研究院的经费、资产、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转让等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研究院应当建立健全会议记录和公章使用登记制度。
第四章 经费来源、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研究院经费自筹,经费来源包括:培训收入、课题收入、其他社会服务收入及社会捐赠收入等。研究院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遵守学校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学校聘任的非在编研究院人员以学校名义获批的纵向科研项目及横向科研项目,学校参照在编人员相关政策提供管理服务和经费配套支持。以山东工商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研究成果,参照在编人员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研究院培训收入在学校和研究院之间的分配比例按照《山东工商学院创收管理办法》(院发〔2017〕59号)执行,校内办班收入中学校分配比例为10%,校外办班收入中学校分配比例为5%。
第十八条研究院募集的汇入学校账户的社会捐赠收入,根据捐赠协议管理使用。学校在相应捐赠配比资金到账后的下一个财政年度增加研究院的经费预算,增加额度为捐赠配比到账资金的50%,增加经费按照学校事业经费管理使用。
研究院院长应当在募集的社会捐赠收入汇入学校账户前书面通知学校发展规划处和财务处。
第十九条研究院预算由院务系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编制和执行,1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需要由院长审批,或者由院长授权执行院长审批。
第二十条研究院经费在山东工商学院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遵守学校经费报销审批办法等相关财务规定。
第二十一条研究院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内部审计和政府审计。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必须调整的,经学校研究后按实际情况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工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印发
(共印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