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21〕101号
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基本建设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院(部)、机关各单位:
《山东工商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工商学院
2021年12月24日
山东工商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与修订,学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包括:组织机构及职责、规划与编制、立项与投资、勘察设计与预算管理、招标与合同、施工管理、资金管理、项目审计、验收与保修、统计与归档和监督评价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法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分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建设项目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对校园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立项、项目实施方案等基本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由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发展规划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基建处、工会、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基建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学校规划建设的决议,审议校园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立项论证方案、权限内的基建工程重大变更或重大签证、基本建设管理制度修订及需要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决策的重大建设事项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一)发展规划处结合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学校实际情况,参与校园规划编制,负责编制总体功能布局等支撑材料。负责论证建设项目立项的必要性,提出项目立项的优先顺序。
(二)资产管理处参与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功能布局的可行性论证,负责竣工验收后资产的接收及分配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建设项目实施经济可行性论证,并编制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审核资金开支,办理资金付款,组织建设项目财务决算。
(四)基建处负责牵头组织校园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负责建设项目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立项工作,并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涉建手续,组织项目的实施和验收。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五)工会负责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六)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参与建设项目信息化和智能化系统的需求论证,全过程参与施工图专项设计。
(七)后勤管理处参与建设项目水电暖系统、电梯设备等设施、设备的需求论证,全过程参与施工图专项设计。负责施工过程中水、电、暖等条件保障工作。
(八)保卫处参与建设项目消防和安防系统的需求论证,全过程参与施工图专项设计。
(九)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建设项目有关招标工作。
第三章规划与编制
第七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校园规划应依据并服务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校园规划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烟台市城市规划,与学校的功能和规模相适应,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九条 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核定的建设规模,依据学校事业实际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每5年编制一次校园基本建设规划,与学校五年规划同步进行,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期间,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原则上可进行一次中期调整。
第十条 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充分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 校园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原则上应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校园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经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确定。校园规划经属地规划部门批准后,报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立项与投资
第十二条 拟立项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是已列入学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的项目。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遵循校内立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年度投资计划等阶段。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是校内立项单位。每年6月30日之前,由立项单位编制《立项建议书》,基建处在项目选址、投资估算等方面给予配合。《立项建议书》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建项目必要性、使用功能、设备配置、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对立项建议书进行论证,并签署意见。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审批。建设项目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由基建处依据山东省《关于加强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报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审批立项。
第十六条 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基建处组织发展规划处、财务处依据学校实际发展需求和财力状况编制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经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年度建设投资计划项目原则上应与五年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相一致,按照“保重点、保续建”的原则,优先安排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保证续建项目按计划交付使用。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包括年度预算内投资计划和学校自筹投资计划及本年度建设投资调整计划等。学校每年按规定时间向教育厅报送下一年度预算内及自筹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原则上在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进行设计。如更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须依据山东省《关于加强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按程序重新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立项审批。
第五章 勘察设计与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由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工程勘察和设计任务。
第十九条 工程设计分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方案设计阶段应充分征求立项单位意见,广泛征求教师代表的意见,确保方案科学、合理,在校内达成广泛共识。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对设计方案和意见采纳情况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后勤管理处、信息化建设办公室、保卫处及校内立项单位全过程参与论证。
第二十一条 方案设计完成后,由基建处负责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基建处负责施工图、消防、抗震等专项审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属地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经学校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审定后作为工程招标控制价。
第六章 招标与合同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招标执行《山东工商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编写招标需求方案。招标文件应充分体现需求方案要求。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合同执行《山东工商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合同起草及合同履行工作。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实行项目组负责制。由基建处选派技术骨干担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并代表学校履行建设单位职责。项目组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选派代表组成,项目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好建设单位职责。
(二)组织并做好施工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负责审核监理大纲、实施细则及监理控制程序。
(三)组织并做好项目投资、质量、进度等过程控制。
(四)严格执行《山东工商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加强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
第三十条 健全各方主体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当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项目组成员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各自主管部门上报,并组织进行现场处理。医疗、赔偿等需紧急处理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负责,紧急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先行支付的医疗等应急费用,由建设单位从项目预算中先行垫付,事后根据责任认定,再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投资计划批准后,财务处应严格执行,并按立项阶段建设资金筹措方案,设立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拨付:由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据实提出付款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基建处复核,审计处审定后,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由财务处按审批金额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支付执行合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处依据《山东工商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负责编制。
第九章 项目审计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审计执行《山东工商学院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山东工商学院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 跟踪审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常驻施工现场,随时做好现场跟踪和测量工作,响应时间不超过2小时。
第十章 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六条工程验收。建设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烟台市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验收、竣工验收,以及消防、人防、节能、规划等专项验收。
第三十七条工程移交。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处向资产管理处进行实物整体移交,然后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分配、移交给使用单位。工程决算后由基建处牵头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第三十八条质量保修。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问题由基建处负责组织维修和整改工作。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反馈给基建处,基建处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鉴定,属于施工缺陷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无偿维修。
第十一章 统计与归档
第三十九条 基建处负责填报基本建设统计报表,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基建处牵头组织做好“山东省高等学校规划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并指派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的安全和日常维护。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档案管理执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山东工商学院档案管理办法》。根据部门职能,实行归口管理: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工程招投标资料归档、备案;资产管理处负责合同归档、备案;基建处负责工程立项、报建、施工、监理资料归档、备案;审计处负责结算审计资料归档、备案;财务处负责决算资料归档、备案。
第十二章 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二条 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资金管理、项目审计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廉政建设责任,把廉政风险防范融入建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各级领导干部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依据国家建筑标准和合同约定,基建处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山东工商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16〕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工商学院校园基本建设校内立项申请表
山东工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印发
(共印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