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评价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进一步提升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激励辅导员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成为大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文件精神、《山东工商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尊重事实、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凸显实绩的原则,采取自评和他评相结合的方式,强调动态性、多层面、多维度和差异化,体现目标管理、过程考核和全面监督,注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职和兼职辅导员。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辅导员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专任教师学年工作考核同步,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下发考核工作通知,并协同各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党委学生工作部指导各学院完成本学院考核任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评议,汇总并公示考核等级情况。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考核内容以辅导员岗位职责为基本依据,坚持过程与结果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量化考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全面考核辅导员在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围绕辅导员“七个一”工作计划、学生工作“七项工程”,重点考核辅导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实绩。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七条辅导员工作采用常规性考核、激励性加分项、约束性扣分项三部分相结合:
(一)常规性考核。主要考核辅导员工作的共性和目标性的核心内容,考核指标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 43 号令)所规定的辅导员职责制定,满分为 100 分。
(二)激励性加分项。主要考核辅导员工作的差异性和发展性的内容,激励性加分项满分上限为 20 分,个人申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三)约束性扣分项。约束性扣分项不设下限,以职能部门评议
为主。
第八条辅导员工作考核采用学生评议、学院考评和学校考核三个主体相结合:
(一)学生评议。学校对辅导员所带年级学生按照《山东工商学院辅导员考核测评表(学生用表)》对辅导员进行测评;
(二)学院考评。学院组织召开由领导班子、教职工代表参加的辅导员工作考核测评会议,辅导员进行工作述职,由参加测评的代表对辅导员进行测评分,填写《山东工商学院辅导员考核测评表(学院用表)》;
(三)学校考核。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辅导员工作实际,填写《山东工商学院辅导员激励性考核指标考评表》、《山东工商学院辅导员约束性考核指标考评表》。同时汇总《山东工商学院辅导员常规性考核指标考评表》。
第九条考核总分数由常规考核分数、激励性加分项、约束性扣分项三部分组成。考核分数=常规考核分数+激励性加分数-约束性扣分数。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十条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和“不合格”的等级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评审确定,“优秀”等级的考核总得分一般须达到 90 分(含)以上,且名额不超过全体辅导员总人数的 20%;“合格”等级的考核总得分一般须达到 70 分(含)以上,且名额不超过全体辅导员总人数的 60%;“基本合格”等级的考核总得分一般须达到 60 分(含)以上,且名额不超过全体辅导员总人数的 20%;“不合格”等级为考核总得分低于60 分的,不设人数限制。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每人每月 1200 元;合格等级每人每月 1000 元;基本合格等级每人每月 500 元;不合格等级不发放。
第十二条辅导员做出学校认可的突出贡献和重要成绩,党委学生工作部上报学校研究可予以破格评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1.无故不参加辅导员会议或培训两次以上的;2.所带学生中,受记过及以上违纪处分率高于 2%的;3.全年累计因病因事离开本职岗位 30天以上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应评为“不合格”: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2.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3.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4.考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5.考核年度期间受到处分的;6.在学生评奖、评优、资助、发展党员等教育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或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辅导员,各学院应督促其制定措施,限期改正。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并按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干部选拔任用、辅导员职称晋升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党委学生工作部将定期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辅导员予以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辅导员因离职、工作调动、挂职锻炼、长期外出培训等原因,无法完成学期内工作任务 80%以上的,不参加该年度的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工商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处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