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突出教职工主体地位,落实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鲁教办发〔2019〕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
第四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
第六条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支持教代会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能。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八条教代会享有的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有关领导干部人选;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听取学校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和落实情况报告;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下列人员:
(一)教代会主席团成员;
(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成员、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与学校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教代会形成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制度,未经讨论或讨论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第十二条未获得教代会通过的事项,应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通过;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教代会主席团会议等其他方式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代表
第十四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十六条教代会代表一般以院(部)、各部门(以下简称“选举单位”)进行选举。选举时,应当制定选举方案并酝酿候选人选。选举应当由本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2/3以上人员参加,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候选人获得本院(部)、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当众公布。
第十七条各选举单位要严格按照选举代表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教代会代表的素质与能力要求是:
(一)有较强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观念;
(二)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能联系群众、办事公道,了解校情和本选举单位民情;
(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并在本职工作岗位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八条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学校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学校各方面人员,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一线专任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应与选举单位女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九条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代表向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有权撤免本选举单位的代表。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
(三)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
(四)本人提出自愿辞去代表职务,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
第二十条撤免教代会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当及时报学校工会审核备案。经学校工会同意后,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补选结果应当公布,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上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代表离职、退休,或者由于工作需要调离原选举单位的,即自行终止代表资格,并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补选。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评议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利
益;
(六)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代表应履行的义务:
(一)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升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部分未当选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名,广泛征求意见,提请学校党组织研究确认。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二十六条按照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代会代表名额,按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20%确定。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一般以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组成联合代表团。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当选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的职责是:
(一)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
(二)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及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或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贯彻执行大会决议;
(五)完成大会主席团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学校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九条教代会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设正、副秘书长,负责大会的具体事宜。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起草大会决议;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议题。
第三十一条教代会选举产生由11人组成的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酝酿选举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一般由学校党委分工负责联系工会的领导为主任人选,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为副主任人选之一。执行委员会成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三十二条执行委员会接受学校党组织领导,向同级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主持召开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教代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民主管理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
第三十四条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
的资格审查。教职工代表的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向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一般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简称“双代会”,两会代表合一。如遇特殊需要,教代会也可以单独召开。
第三十六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三十七条二级教代会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三十八条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教代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十条学校是教代会制度的建制主体,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将教代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组织规则和相关规定,定期开会,按时换届,规范履行程序。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教代会换届,会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应向上级工会备案。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四十三条教代会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十四条教代会的议程和议题,由学校党委、行政与学校工会协商确定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提交教代会审议和表决的书面材料,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3个工作日前送交代表。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认真讨论。各代表团讨论的意见和建议,汇总整理后报大会主席团。
教代会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和学校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四十六条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组成。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议案、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通过决议;换届时,根据需要可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涉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重大事项的表决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和选举事项,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赞成票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由校长签发颁布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四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学校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学校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第五十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工作机构
第五十一条学校工会为教代会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二条学校工会在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换届、培训等工作;
(二)协商拟定大会议题、方案,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提案征集和整理工作;
(三)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执行委员会成员等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对教代会议题进行讨论,汇总意见和建议,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并与学校沟通;
(五)负责教代会其他组织工作。
第五十三条学校工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二)建立和落实与教代会代表的联系制度,接收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不定期地组织教代会代表、民主管理委员会等开展提案、巡视检查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四)指导检查二级教代会的工作;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提案
第五十四条教代会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教代会提案的征集由学校工会负责。
学校工会一般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和提案表格,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
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格式提出。提案内容应包括案名、理由、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提案须有3名以上正式代表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提出。
学校工会应对教代会代表进行必要的提案书写培训。
第五十六条提案的办理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处理和落实一般按审核、立案、办理、反馈的程序进行。
提案汇总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可以立案的,填写提案处理表;未能立案的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说明原因;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
第五十七条已立案的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转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在下一次教代会上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实行。原《山东工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党发〔2014〕39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