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21〕86号
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创业导师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机关各单位:
《山东工商学院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工商学院
2021年11月3日
山东工商学院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水平,提高创新创业导师的教育与指导能力,扩大创新创业导师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规范创业导师的责权、聘任、培训和考核激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导师组成
第二条 创业导师按照来源可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校内导师主要是本校从事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的教师,侧重于创新创业课程、竞赛指导与评审、创业辅导等。校外导师主要是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行业管理专家、投资金融法务等专业机构专家、科技技术专家等,侧重于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的创新创业教育、竞赛和创业辅导等服务。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三条 创业导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承担创新创业教育通识课程、专业课程、实践课程和第二课堂等课程教学工作;指导创新创业实践团队的竞赛、创业孵化;参加相应的创新创业活动等。
1.课程建设。开展创新创业类课程开发,包括课程教学、创新创业专题、创新创业实践等模块设计策划,参与创新创业课程的MOOC、SPOC等网络课程的建设和相关教材的编著。
2.教学研究。参加创新创业教育教研项目和创新创业的相关教研活动,完成一定数量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3.专题讲座。开展创业讲座、沙龙及咨询活动,帮助创业大学生掌握相关知识和政策,并在宏观和方向上给予引领。
4.竞赛指导与评审。指导学生参加各区域、各层次创新创业大赛,应邀参加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或项目)的评审。
5.项目评估。参加创新创业项目评审(评估)、创业活动评比等工作,对创新创业项目或创业企业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创新创业项目改善建议,提高项目质量和孵化成功率。
6.服务指导。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项目注册、法律咨询、人力资源、营销策略、生产研发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创业服务指导。
7.项目辅导。创业导师与大学生创业园区项目结成对子,开展“一对一”、“一对多”或“多对一”的创业帮扶和指导工作。
8.咨询诊断。为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政策咨询、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为创新创业团队建设、培养和文化塑造等方面出谋献策,对大学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
9.教师培训。协助我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师资培训,通过合作交流,提高我校教师创新创业理念意识和操作能力,鼓励骨干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
10.协助推进学生积极进行项目孵化并申报入驻项目孵化园区。
第四条 创业导师的主要权利
1.在聘任期间,有权以山东工商学院创业导师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学术交流;参与创新创业相关研究工作;优先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创新创业师资培训。
2.有权推荐优秀创新创业项目或团队进入创新创业基地培育或孵化。
3.参与校内外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或竞赛)的评审。
4.根据承担的教学任务,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获得教学工作业绩和劳动报酬,相关业绩纳入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和各学院(部)岗位考核范围。
5.根据指导学生获得的各类创新创业项目或奖项情况,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获得奖励和计入年度考核业绩。
6.经与学生订立契约,可参加有关学生创业项目的合作或风险投资,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无形资产股份。
7.创业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做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业导师及山东工商学院无关。
8.创业导师对其指导的我校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或以专利使用或科研成果转化入股的,教师所持股份占比一般不超过10%;导师资金入股,须坚持项目实际控制人为学生的原则。教师以专利使用或者科研成果转化入股的,教师占股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创业导师自行负责。
第四章 导师聘任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聘任创业导师,统筹负责建立创业导师库,为学校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师资保障。
第六条 导师的选聘主要通过推荐、自荐和邀请等方式进行,填写《山东工商学院创业导师申请表》(见附表),由创新创业学院组织择优选聘,对入选的师资颁发“山东工商学院创业导师”聘书,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期(或年度)目标。创业导师聘期一般为3年。
第七条 担任创业导师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1和2-4中任一条件:
1.热心创新创业教育,具有奉献精神,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有积极推动学生的创新创业热情,热心承担学校创新创业工作。
2.有创业管理和创业教育相关的学习经历或培训,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趋势等有一定的预判能力。
3.在资金、人才、技术、市场、设施等资源方面能够为创业项目和团队提供一定的帮助。
4.有创业经验并已经获得成功,或有辅导竞赛、创业成功的经历。
第五章 导师培训
第八条 创业导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是提升创业教学和指导素养的重要保证。校内外创业导师需及时更新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素质和指导水平。
第九条 创新创业学院不定期举办“校内外创业导师交流”和“创业教练训练营”等性质的培训项目,校内创业导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创新创业学院组织的校内外师资培训,鼓励和资助创业导师适度参加国内外创新创业领域的会议和培训。
第六章 导师考核与激励
第十条 校内创业导师需要承担一定数量的教学任务,创新创业教学活动接受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其学生评教成绩纳入教师个人教评系统。校外创业导师每年需要参加1次以上创新创业教育、讲座、竞赛辅导评审和创业项目辅导等活动。
第十一条 建立创业导师服务登记跟踪制度,及时记录创业导师的创新创业教育、创业指导等活动情况,并将创业导师参与创业指导等服务的文档、图像等资料存入台账,为创业导师续聘及绩效考评提供依据。导师参与学生项目,需要提供相关合作协议,明确师生之间的责权利。
第十二条 创业导师需要积极参与学生竞赛和创业项目等的指导工作,履行自身职责。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对导师的管理,成立考评小组按年度对创业导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情况考核,考核包括“质”、“量”两方面的内容,考核优秀者由学校授予“优秀创业导师”等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创业导师的指导工作应给予相应的工作报酬。
创业导师承担培训、讲座、指导、评审等相关任务,校外导师费用标准如下: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校外人员按税后金额执行。校内教师承担上述任务,每半天最多计4学时工作量。
鼓励各学院(部)设立创业导师工作室,对学生开展和创新创业有关的各项训练和指导工作,每位创业导师完成创业导师工作室设定的工作计划,每年给予不低于10个工作量认定。
创业导师指导学生创业项目实现从0到1孵化,注册公司并稳定运营12个月以上,经审核合格,予以10学时工作量认定。
第十四条 创业导师聘期结束考核合格者,可续聘续用,不受年限限制。
第十五条 解聘的规定
1.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创新创业学院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的,不再聘用。
2.违反规定泄露创业企业商业秘密的,不再聘用。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的,不再聘用。
4.由于个人原因不适合再承担创业导师职责的,可辞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校内创业导师资格申请表
2.校外创业导师资格申请表
山东工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印发
(共印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