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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科研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12月27日 09:18  点击:[]

 

 

 

 

 

 


院发〔2021106                          

 

 


                                                                                                                                                                    

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科研创新

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机关各单位:

《山东工商学院科研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工商学院

20211227


山东工商学院科研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创新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创新平台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学校批准设立的智库、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研究院所、研究基地、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三条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平台严格按照批复部门颁布的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和设置 

第四条校级科研创新平台指由学校批准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设立的科研创新平台。 

基本原则:特色引领,需求导向,协同融合,创新发展。

总体目标:强化科研创新平台的特色建设,力争建成若干个省部级及以上高层次科研创新平台;创新组织形式,整合优质资源,鼓励跨学科协同融合,培育和建设一批新型智库,切实提高学校在政策建言、舆论引导等方面的服务能力;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组建专业团队,形成若干个高水平的科研创新团队。

具体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及规划,研究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平台负责人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2名学术造诣较高的学术带头人和5-7名科研骨干,研究梯队合理;

(三)研究团队近3年内承担国家“两金”项目1项或科研进账经费累计达60万元以上或厅局级及以上领导批示2件;

(四)服务国家重大战略、财富管理特色建设、财商教育类科研创新平台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申请设立。

第五条 科研创新平台设立程序:

(一)主管部门批建。根据主管部门申报条件和要求,科研处组织依托建设学院(部)提出立项建设申请,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推荐,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学校批建。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结合 科研创新平台功能定位,依托建设学院(部)依据立项建设条件及建设目标,提出立项建设申请,科研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批准立项建设。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学校作为科研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指导平台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并对平台日常建设和运行进行管理、考核。

第七条 科研处是科研创新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规划设计、立项审批、组织实施、服务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问题。

第八条 科研处会同发展规划处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人事处、研究生处、财务处、资产处及相关学院对平台建设提供支持:

(一)制定学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总体发展规划。

(二)负责校级以上平台负责人(带头人)的遴选及考核。

(三)负责校级以上平台的遴选与考核。

(四)统筹校级以上科研创新平台的建设经费的投入,对经费收支进行核算和监督。

(五)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面,根据依托单位科研创新平台的层次、数量、建设质量等因素,为依托单位的职称晋升指标给予适度倾斜。

(六)在研究生人才培养方面,根据依托单位科研创新平台的层次、数量、建设质量等因素,在学术学位研究生招生指标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项目方面给予适度倾斜。

(七)给予科研创新平台实验条件建设支持,包括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图书、网络、数据库等。

(八)组织校级以上平台建设项目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

(九)建立健全科研创新平台规章制度。

(十)协调解决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九条 科研创新平台所依托二级院(部)是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制定本单位平台建设规划。

(二)采取适当措施,做好依托学院建设的科研创新平台的统筹规划、实施推进和完成工作。

(三)督促和检查科研创新平台的建设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审查科研创新平台重大经费开支。

(四)考核科研创新平台提供的工作进度报告、年终总结和各种统计报表。

(五)协助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平台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六)协调解决科研创新平台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条科研创新平台负责人是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的带头人和第一责任人,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组织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的业务开展和自查、自评工作。

(三)引进人才,按研究领域组建学术团队。

(四)负责学术骨干的选拔、培训与考核工作。

(五)牵头组建科研创新平台学术委员会,组织重大学术活动,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创新平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平台成员根据需要进行聘任并报科研处审批。人员允许根据研究课题内容的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须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学校科研处备案;否则,按原有组成人员考核平台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人员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平台名称。

第十三条 平台要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平台应建立内部运行相关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加大开放力度,积极争取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对平台的支持。

第十五条 各级科研创新平台应使用规范名称对外进行联络与宣传,不得虚构性质或级别。科研创新平台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经费的投入与使用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上级部门拨付的科研创新平台专项建设经费。

(二)学校拨付的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

(三)各依托单位自筹的建设经费。

(四)各科研创新平台自筹的建设经费。

第十七条 依据学校财务状况和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层次,学校对科研创新平台投入一定的科研创新平台专项建设经费,用于支持科研创新平台的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划拨的科研创新平台专项建设经费实行统一管理,按年度划拨,分平台设立独立账户。

第十九条 学校划拨的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经费实行动态管理、滚动投入的拨付方式。对年度建设成效突出的科研创新平台,加大建设投入;对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科研创新平台,核减或停拨建设经费。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平台应积极通过成果转移转化、社会服务等拓宽筹资渠道。

第二十一条 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经费的使用方式

(一)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经费应按照建设计划做好年度预算,合理使用,校级以上平台建设预算报财务处和科研处备案。

(二)科研创新平台根据自身建设特点,自行控制各项经费使用比例。

(三)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经费的使用由负责人审签,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一)条件建设费。用于科研创新平台环境的建设改造、科研仪器设备、公用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网站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二)团队建设费。用于学术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的培训、培养、访学等方面的支出。

(三)人才培养费。用于为我校本科生、研究生开放平台列支的创新类项目支出。

(四)学术交流合作费。用于面向国内外列支开放课题,标志性成果出版发表及推广应用,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等方面的支出。

(五)日常费用。用于科研创新平台办公、出差、通信、网络、成果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六)引进高层次人才协议中用于平台建设的其他列支项目。

(七)科研创新平台所属学院(部)以外的校内专家参与的项目论证费以及学术活动产生的临时劳务费。

(八)上级部门投入的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经费,按照上级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平台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管理办法,按规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置的科研创新平台每年考核1次,考核时间为每年度1月份,考核时需提交科研创新平台考核报告(附件)。

第二十五条 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优秀:年度获批“国家两金”2项或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2项或者科研进账经费100万元以上(智库类科研创新平台科研进账经费50万元以上)或省部级领导批示3件。

合格:年度获批“国家两金”1项或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1项或者科研进账经费50万元以上(智库类科研创新平台科研进账经费20万元以上)或省部级领导批示1件。

不合格:达不到以上标准的。

财富管理特色科研创新平台给予3年扶持期,明确建设任务,第四年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评估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平台,并且学校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非实体科创平台)和1万元(实体科创平台)的经费支持,经费在每年度考核后按经费使用程序进行拨付。

第二十七条 评估为合格的,学校给予继续保持同类平台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评估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1年,整改1年仍不合格者,予以撤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平台,上级主管部门有具体的管理规定,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如无明确管理规定则按照本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山东工商学院研究机构管理办法》(院发〔20119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工商学院科研创新平台考核报告 

 

 

 

 

 

 

 

 

 

 

 

山东工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1228日印发

(共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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