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21〕112号
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规范性
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机关各单位:
《山东工商学院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工商学院
2021年12月29日
山东工商学院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及废止等程序,明确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标准,保证学校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推进学校依法治校进程,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根据《山东工商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学校职能部门等依据规定职权以学校名义制定的旨在规范学校各项工作,对各单位、教职工和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外,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与解释、修改与废止,适用本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章程”、“办法”、
“规定”、“规则”、“规程”、“细则”、“意见”、“解释”等,但不能称“条例”、“规章”。具体包括:
(一)对学校或校内其他组织、社团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作出根本性规定、具有纲领性质的,使用“章程”;
(二)为贯彻某项政策或进行某项管理工作、活动,而提出的具有指导性的具体工作方法、要求、步骤与措施的,使用“办法”;
(三)为贯彻某项政策或进行某项管理工作、活动,而提出带有约束性的原则要求、执行标准与实施措施的,使用“规定”,并且其强制性高于“办法”;
(四)为更好地规范学校各项具体工作,而对某一方面工作提出具体的行为规范、办事准则和工作标准的,使用“规则”或“规程”;
(五)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制度,而对现行制度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说明或补充的,使用“细则”或“实施细则”,与原制度配套使用;
(六)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或进行某项工作、活动,而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使用“意见”;
(七)在实施学校制度过程中,对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阐释的,使用“解释”。
规范性文件名称中含有“试行”或“暂行”的,应在文件制定后两年内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完成该文件的修改工作。
第二章 制 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公布。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保障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教职工和学生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四)维护学校规范性文件体系的统一性,体现学校的职权与责任的一致性。
第七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明通过该文件的会议名称与时间;
(二)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明生效日期。生效时间的确定,应当为校内单位和适用对象留出合理的调整时间;
(三)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结构清晰、逻辑严密、语言简练、数字精准,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有关资料,并积极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团体组织以及师生员工的意见。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到教职工重大权利和义务的,应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到学生重大权利和义务的,应经过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到有关学术事项的,应当听取学术委员会或委员代表的意见;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到学位审查、评定、授予和管理等有关工作的,应当听取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委员代表的意见;
(五)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到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建设等有关工作的,应当听取教学委员会或委员代表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在起草过程中其他部门应积极参与。
第十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征求意见的收集与采纳情况、送审稿等材料提交其分管校领导批阅后,填写《山东工商学院规范性文件审查表》,交由法律事务办公室作合法性审查。
起草部门报送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山东工商学院规范性文件审查表》;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电子版;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或目录(以下统称“制定依据”);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法律事务办公室自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统一发文公布。
第三章 备案与解释
第十二条 所有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向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红头纸质版、电子文本、上会资料等。对未按照本规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不予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对文件制定程序中的全部材料进行归档并负责解释。
第四章 修改与废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修改或废止该文件:
(一)原规范性文件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
(二)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已被废止或修改的;
(三)客观环境与条件的变化而使原规范性文件难以实施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与废止原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应当参照本规定的制定程序进行,使用新的文号予以公布,实施日期为修改后的实施日期,并明确规定原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机制,每年清理一次,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学校实际工作的变化,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或废止申请。起草部门将经清理后决定废止与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至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予以公布,并统筹与组织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汇编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工商学院规范性文件审查表
山东工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印发
(共印2份)